2017年浙江军转干考试: 临安市城镇退役士兵择优安置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军区关于认真做好2010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11〕5号)和《临安市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暂行规定》(临政发〔2002〕10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择优安置对象,是指:荣立二等功(或三等战功)以上奖励以及大军区以上授予荣誉称号的人员;服现役满10周年及以上的转业士官。除择优安置对象外的其它退役士兵全部实行自谋职业。
第三条 市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置办,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负责择优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门,市监察、人事、财政、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协助市安置办做好择优安置工作。 第四条 择优安置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考试成绩和部队表现以及服役年限长短等情况,择优录取。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每年确定一定的事业、企业单位指标用于安置当年退役士兵中的择优安置对象。具体安置的单位、数量,由市安置办根据当年度择优安置对象总人数,会同市人事局(市编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安置初步方案,报经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公布,并共同负责实施。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主管部门优先提供一定事业岗位用于安置当年度择优安置对象: (一)近五年来未安置退役士兵且编制有缺额的; (二)新批准设立事业单位且编制有缺额的;
(三)主管部门下属事业单位编制缺额数占编制总数10%以上的。
第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的一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任何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市人民政府分配的安置任务。 第七条 择优安置工作采取考试和考核相结合的办法,按照考试和考核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用。 (一)考试。由市安置办会同市人事局,参照事业单位的招考办法进行考试,考试内容为综合基础知识。 (二)考核。考核的内容主要根据本人在部队的军龄、学历、奖励、优待和减分情况五个方面进行计分,最高分为40分(实际考核分超过40分的,按40分计分)。具体计分标准如下:
1.军龄分。以部队服役年限折合军龄分,每服役1年计1分(以档案记载的批准入伍和批准退役时间为准,服役满半年以上的按1年计算,服役未满半年不计分)。
2.学历分。学历分是指退伍义务兵和复员士官在当年12月底、转业士官在当年7月底前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按最高学历给予加分。其中:中专(高中)学历计1分,大学专科学历计3分,大学本科学历计5分,硕士研究生学历计7分。
3.奖励分。在部队荣立三等功的每次加3分,累计加分最高不超过6分;荣立二等功的每次加9分,累计加分最高不超过18分;荣立一等功的每次加20分,累计加分最高不超过40分;获大军区、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每次分别加20分、30分;对同一项目多次立功授奖按最高计分,不重复计分。
4.优待分。边远艰苦地区或艰苦岗位工作满5年以上加1.5分,满10年以上加3分。边远艰苦地区指(国办发〔2001〕14号)文件和(国发〔1989〕14号)文件规定的艰苦地区,艰苦岗位特指飞行、舰艇、潜艇工作。艰苦地区与艰苦岗位可连续计算,既是艰苦地区又是艰苦岗位的不重复计算。 5.有下列情况的予以减分:
(1)受行政或党(团)警告处分者每一次减4分; (2)受行政或党(团)严重警告处分者每一次减6分;
(3)受行政记过或撤销党(团)内职务处分者每一次减8分; (4)受行政记大过或留党(团)察看处分者每一次减10分; (5)受行政降职(衔)、撤职或开除党(团)籍处分者每一次减12分;
(6)在部队服役期间因同一问题同时受行政和党(团)纪处分的按重一档减分一次。
上述计分依据本人退役档案记载为准,如档案记载不全或无记载的,一律不予补缺。有减分项目但档案 2
无记载,且本人不主动汇报的,经查实后加倍扣分。 第八条 择优安置程序。
(一)公布单位。市安置办根据市政府审核批准的安置单位在市民政局网站上予以公布。
(二)考试考核。由市安置办会同市人事局统一组织择优安置对象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同时,在考试前由市安置办根据档案记载情况公布考核分,择优安置对象如对自己的考核分有异议,可在公布七日内申请复查确认。
(三)计分公示。由市安置办将择优安置对象的考试成绩按60%计分加上考核分值合计总分发布在市民政局网站上,公示七天。考核计分工作实行复核制,由核实人和复核人进行二次核实计分,并由择优安置对象本人核对签字。
(四)公开择岗。由市安置办会同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召开公开择岗会议。择优安置对象按照考评总分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在公布的安置单位中自主选择单位,如遇总计分相同的,以考核分高者优先选择;如遇考核分相同的,以军龄长者优先选择;如排位的前者主动放弃选择单位,在本人签字确认后,由后一位自动补上,单位确定后一律不得更改,并现场与接收单位办理档案移交工作。
(五)接收安置。择优安置对象凭市安置办开出的安置介绍信按时到接收单位报到,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分别负责落实相关单位的接收安置工作。
第九条 不参加考试、伪造档案内容或考试作弊、不按时选择单位,取消择优安置资格,按照货币安置的形式予以安置。自市安置办开出安置介绍信后,不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接收单位报到或不服从单位安排岗位超过半个月未报到的,均视作自动放弃处理,市安置办不再负责对其安排工作,也不能享受自谋职业政策,由市劳动保障部门按城镇失业人员对待。
第十条 由于接收单位原因导致择优安置对象不能上岗的,自市安置办开出安置介绍信的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至安置止,超过六个月仍未上岗的,按照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100%逐月发放生活费至安置止。
第十一条 对完成接收安置任务成绩比较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市人民政府将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履行法定义务、拒绝接收市人民政府下达安置任务或拒绝缴纳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的单位,将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对拒绝改正,造成严重影响的将追究单位及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同时,市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停止办理该单位调进人员和审批招工计划,取消年度先进评选资格,直到接收为止。
第十二条 积极鼓励择优安置对象自谋职业,对本人选择自谋职业的择优安置对象,一律实行货币化安置,市安置办不再为其安排工作。自谋职业后享受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有关自谋职业的优惠政策。户籍关系由公安部门凭市安置办证明办理落户手续。
第十三条 各系统、各单位领导要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切实做好择优安置对象的安置工作。市民政、人事、劳动保障、公安、财政、工商、税务等部门要确保各项政策、措施到位;宣传部门要加强新闻舆论监督;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保证政令畅通,确保择优安置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四条 本细则所称的"以上"、"以下"、"满",包括本数;所称的"未满"、"以外",不包括本数。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市安置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临安市城镇退役士兵择优安置实施细则》(临政发〔2008〕19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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