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公共基础知识:宪法基础知识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具有正当性和最高权威性,或者说,实际发挥着正式宪法的功能。其主要内容是:
第一,规定了新中国的性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国内各民族的人民民主专政国家。
第二,规定了新中国的政权组织形式。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新中国的基本政治制度和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
第三,规定了新中国在经济、文化、教育、民族、外交等方面的基本政策。
第四,规定了人民广泛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二)1954年宪法
1954的宪法是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无论是它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内容还是结构形式,都受到了人们的普遍称赞,为我国以后宪法的修改确立了基本模式。但由于极"左"路线的影响,从20世纪50年代起,这部宪法的实施便遭到了人为地破坏,在"文化大革命"中更是被束之高阁,难以发挥作用。
(三)1975年宪法
1975年宪法只具有政治象征意义,它确认了我国的国家性质,但与1954年宪法相比,它无论在内容还是在形式上都是一次大倒退。
(四)1978年宪法
1978年宪法取消了1975年宪法关于"全面专政"的规定,反映了人民要求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强烈愿望。在一定程度上纠正了1975年宪法的极"左"倾向,但对许多是非问题在理论上和政治上还未能分清,所以,1978年宪法也没有完全摆脱极"左"思想的影响,仍然存在很多问题,是一部很不完善的宪法。
(五)现行宪法(1982年宪法)
1982年宪法由"序言"及"总纲","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歌、国徽、首都"等四章组成,共一百三十八条。它继承和发展了1954年宪法的基本原则,它的制定和实施,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走上了一个新的台阶,也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基础得到了进一步的巩固和完善,是新时期我国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根本指南和保障。
二、现行宪法的四次修改
第一次,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规定了私营经济的宪法地位以及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第二次,1993年修正案主要内容:增加规定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营经济改为国有经济,计划经济改为市场经济;农村人民公社改为农村中的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县级人大的任期由3年改为5年。
第三次,1999年修正案主要内容:增加规定了作为指导思想的邓小平理论;增加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将农村家庭联产承包为主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将反革命的活动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
第四次,2004年修正案主要内容:在指导思想部分增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物质文明、精神文明的基础上增加政治文明;在爱国统一战线部分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将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改为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增加了对私有财产的征收和征用及相应的补偿规定;增加了国家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将对非公有制经济形式的政策由原来的引导、监督和管理改为鼓励、支持和引导,依法进行监督和管理;增加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将戒严改为紧急状态;增加了进行国事活动的规定;在全国人大代表的组成部分增加了特别行政区;将乡级人大的任期由原来的3年改为5年;在国家象征部分增加了国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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