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湖南省军队转业安置条件(参考)
(一)转业干部应具备的条件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由湖南省省直接收安置 (1)原籍和入伍地是湖南(不含院校毕业分配)。 (2)配偶现在有湖南常住户口的。 (3)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是湖南的。 (4)父母或岳父母在湖南有常住户口,身边无子女的。 (5)双军人双转,一方原籍和入伍地是湖南的;双军人单转,留队一方原籍和入伍地是湖南且符合随军条件的;双军人双外籍单转,留队一方现在驻湘部队服役且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双军人双外籍双转,一方符合随军条件且在湘驻军连续服役满2年,生活基础在湖南的。 (6)选择自主择业的转业干部,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因战因工致残,其父母或者岳父母及其子女在湖南有常住户口的。 (7)湖南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的高层次、高等级特殊专业技术人才,经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湖南省不予接收 (1)精神病、麻疯病、癌症患者及其他因病经驻军医院和地方指定医院同时诊断确认为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转业干部到地方后,一年内发现患有这类病的,退回原部队。 (2)非过失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3)犯有严重错误被开除党籍或者受到劳动教养丧失干部资格的。 (4)犯有错误,组织上未作结论的;虽有结论但本人不服并上诉,组织上作出复议结论的。 (5)年满50周岁的。 (6)计划外的。 (7)二等甲级以上伤残的。 (8)本年度转业,上一年4月1日以后提升领导职务的,本年度1月1日以后调整职务和专业技术等级的;本年度4月1日以后调整军衔和文职干部级别的。 (9)地方已按政策妥善安置并发出报到通知书,因转业干部本人原因连续两年不服从分配的。 (10)因其他原因不宜作转业安置的。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在长沙市(仅指城区,下同)安置 (1)本人原籍或入伍地(不含学校入伍)系长沙市的。 (2)配偶现在长沙市工作或定居,且有长沙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截止时间为当年的3月31日(下同)。 (3)无配偶或配偶现在长沙市工作未满2年,但军龄满20年,转业时在驻长部队连续服役满8年的。 (4)本人或配偶的父母在长沙市工作或定居(有常住户口和住房),生活基础在长沙市,且没有其他子女在长沙市的。 (5)双军人双转,一方原籍为长沙市并从长沙市入伍的;双军人单转,留队的一方原籍和入伍地为长沙市或留队一方在驻长部队服役满2年且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双军队双外籍双转,其中一方符合随军条件且在驻长部队连续服役满2年,生活基础在长沙市的。 (6)符合进湖南省安置条件的转业干部,凡在部队荣立一等功的。 4.除符合进长沙市安置条件,并表现优秀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省直和中央驻长单位安置: (1)本人入伍前在省直或中央驻长单位工作的。 (2)配偶在省直或中央驻长单位工作并能够接收安置的。 (3)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4)因工作需要和特殊情况需要照顾安置的。 5.2012年1月1日以后购房入户的,不得作为进长沙市安置的依据。 6.符合长沙市区安置条件计划分配的军转干部(下同),按照本人意愿,可在“省直”、“长沙市”、“服从分配”三个安置意向中选择其中一个安置意向,也可以选择“省直”和“服从分配”或者“长沙市”和“服从分配”两个安置意向。如在本人选择的安置意向上,安置部门已作出安排,本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再提出变更安置意向,但不包括在本人选择的意向上安置部门未予以安排的转业干部。 7.符合长沙市区安置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由本人按要求认真填写《长沙市区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意向调查表》报省军区转业办,再由省军区转业办按转业干部填写的安置意向,分“省直”、“长沙市”、“服从分配”安置意向归类汇总。 (二)转业干部配偶随调应具备的条件 1、可以随调的对象。随调配偶必须是转业干部的已婚配偶,属城镇户籍,经县以上政府劳动部门批准录用的用人单位正式职工;是干部的,必须是经市、州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录用的用人单位干部,并有完整的档案材料的;调配偶身体必须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2、不能随调的对象。转业干部配偶现工作单位与转业干部本人安置地在同一县、市、区范围的;从事临时性工作的家属工、季节工以及农、林、牧、渔场工作吃自产粮等非城镇户籍的;犯有错误尚未作出结论以及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尚未处理完结的;在试用期和学徒期内的;因病、残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三)接收转业干部随迁家属的条件 随迁家属必须是转业干部的直系亲属,已经部队批准随军的无工作的配偶、父母亲、未成年的子女等;已参加工作或年满18周岁以上的子女不能随迁随调。如属转业干部身边无子女或本人系独生子女,需要到父母身边照顾的,可随迁或随调一人;转业干部的非直系亲属,原则上不能随迁。个别由转业干部抚养,需要作特殊情况照顾的,要有公证部门和公安部门的有关证件方可随 (四)关于长沙市接收安置条件的补充规定 1、军队转业干部的配偶购买住房取得市区常住户口满两年(截止时间为当年3月31日)且生活基础在长沙的,可在长沙市城区安置,但其配偶不能随调安置。 2、配偶为独生子女、未婚的军队转业干部,以父母、配偶父母购买住房取得市区常住户口满两年(截止时间为当年3月31日),可在长沙市城区安置。 3、军队转业干部的配偶或者父母、配偶父母、子女采取挂靠人事档案或者投亲靠友以及其它无任何理由取得的户口,均不能作为进长沙市城区安置的条件。 4、符合长沙市城区安置条件的转业干部,可以在省直或中央在长沙市单位安置,也可以到长沙市直或五个区安置,其安置去向均由组织确定。 5、凡已按政策妥善安置的转业干部,因本人原因造成退档的,如翌年重新安置,必须列入安置计划,且安置去向和单位不作调整(摘自2008年4月1日《湖南省军转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纪要》)。 6.从2012年从1月1日起,配偶购买住房取得市区常住户口或以父母、配偶父母购买住房取得市区常住户口,均不作为转业干部进市区安置的条件(摘自2011年10月《湖南省军转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纪要》)。编辑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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