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枣庄薛城区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招聘140人公告(第二批)
根据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省退役士兵安置和权益保障工作的意见》(鲁办发电〔2017〕44号)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枣办发电〔2017〕78号)等文件精神,以及第一批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招聘情况,经研究确定,继续开发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对象和招聘条件
(一)招聘对象
具有薛城区户籍,身体健康,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并符合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省退役士兵安置和权益保障工作的意见》(鲁办发电〔2017〕44号)等文件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进入第一批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招聘拟聘用人员名单的退役士兵,不再参与第二批专项公益性岗位招聘。
(二)招聘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作风正派,无违法犯罪记录;
2、自愿从事公益事业和公共服务,热爱基层工作,吃苦耐劳,乐于奉献;
3、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工作岗位需要。
二、岗位设置及数量
第二批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设置及招聘数量见《2017年薛城区第二批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汇总表》(附件1)
三、岗位管理及待遇
(一)岗位管理。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是指以符合鲁办发电〔2017〕44号文件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为安置主体,由政府出资或政策扶持而设置的,辅助性、非营利性、临时性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就业岗位。本次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是由区政府统一开发,使用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的用人单位,依法与退役士兵订立专项公益岗劳动合同,建立完善管理制度,加强日常考核和定期进行考核考评。
(二)岗位待遇。对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使用单位给予岗位补贴及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待遇和标准等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如上级出台新的相关政策,将及时进行调整。
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工作期限,按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省退役士兵安置和权益保障工作的意见》(鲁办发电〔2017〕44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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