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队晋升等级制度沿革:国家机关行政于部级别
部队的提升制度没有具体的规定,因为部队担负的任务都比较特殊,所以有破格提升的现象。
部队内部晋升时间,一般正常提升是3---4年,等级制度是军队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对部队的正规化建设、制度化管理、调整军内各种人员之间的利益关系、调动广大官兵的积极性具有重要作用。
我国从1952年全军统一评定"军队级别"开始,到目前实行的新军衔制度,先后在军内设置过的等级形式有11种,其中有的等级形式是军队专用的,有的是沿用了地方干部的级别。等级存在时间最长的为24年,寿命最短的只有2年。这些等级有的是在不同人员中设置,有的是在同类人员中重叠。
【军队等级制度沿革】
1952年全军统一评定了级别,建立起军队正式的等级制度。此后军队的等级制度几度变革,前后实行过和目前仍在实行着的等级形式达10种之多,现将其发展沿革情况概述如下。
国家机关行政于部级别
这种等级从1965年6月1日至1988年9月30日,在人民解放军的干部中存在了23年零4个月。
(一)军队改定国家行政干部级的原因
当时取消军队级别,改定国家行政干部级,主要是为了降低解放军十部的薪金待遇,与地方干部的工资水平取齐。1965年2月,中央军委发出《关于改革军官薪金制度的决定》,确定废除现行的军官薪金制度,取消军龄补助金,与国家行政干部的级别和薪金标准基本取得一致。该决定认为"军队现行的薪金标准,是全国现行的各类工资标准中较高的一种,这是由于我军由供给制改为薪金制时,搬用了外国一些不好的经验所形成的。它同我军与人民群众同甘共苦的优良传统不相适应,已带来一些不良影响"。
(二)国家行政干部级别在军队设置的等级数盘
1965年军队套用地方级别时,开始决定设23级,后因在编职员原级别最低为27级,1965年改为现役军官时级别不做调整,故军队的国家行政干部级别延伸至27级。到20世纪70年代,由于干部的级别长期未进行调整,基层干部的生活普遍发生困难,所以1972年5月,中央军委决定,"今后提拔基层干部,定为23级",从此逐步取消了24级一27级。
(三)套改国家行政干部级的原则和标准
1965年取消军衔和军队行政级别,改定地方干部级别时,军衔的因素一概未予考虑,主要是以军队行政级别为基础,结合现任职务、德才水平和工作经历改定。1965年2月,中央军委发文对军队各级基准职务的定级幅度做了规定:
总参谋长、总政主任,大军区级定为4级或3级,正兵团级定为5级或6级。其余干部的
改定标准大体是:
4级:原大军区级,现任大区司令员、政委以上职务者。
5级:原正兵团和部分副兵团级,现任兵团司令员、政委以上职务者。
6级:原准兵团和有的副兵团、正军级,现任兵团司令员、政委以上职务者。
7级:原副军和有的正军、准兵团级,现任军长、政委以上职务者。
8级:原准军和有的副军级,现任副军长、副政委、军参谋长、主任以上职务者。
9级:原正师和有的准军级,现任副军长、副政委、军参谋长、主任以上职务者。
10级:原副师和有的正师级,现任师长、政委以上职务者。
11级:原准师和有的副师级,现任副师长、副政委、师参谋长、主任以上职务者。
12级:原正团和有的准师级,现任副师长、副政委、师参谋长、主任以上职务者。
13级:原副团和有的正团级,现任团长、政委以上职务者。
14级:原准团和有的副团级,现任副团长、副政委、团参谋长、主任职务者。
巧级:原正营和有的准团级,现任副团长、副政委、团参谋长、主任职务者。
16级:原副营和有的正营级,现任营长、教导员以上职务者。
17级:原副营级现任副营长、副教导员以上职务者;原正连级现任营长、教导员以上职务者。
18级:原正连和有的副营级,现任连长、指导员以上职务者;原正排级现任营长、教导员职务者。
19级:原副连和有的正连级,现任副连长、副指导员以上职务者。
20级:原副连级现任副连长、副指导员职务者;原正排级现任连长、指导员职务者。
21级:原正排级现任排长以上职务者;原副排级现任副连长、副指导员以上职务者。
22级:原副排级,现任排长职务者。
23级:原副排级,现任排长职务军龄不满5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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