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文职人员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问题
【问】什么情况下聘用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不给予经济补偿?
【答】(1)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岗位要求的;(2)严重违反军队纪律或者聘用单位规章制度的;(3)工作失职,对聘用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的。
【问】什么情况下聘用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并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文职人员?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文职人员年度考核不称职;(2)文职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3)聘用单位移防或者被缩编、撤销,致使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的。
依照前款第(2)项、第(3)项规定解除聘用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对被解聘人员给予经济补偿。
【问】什么情况下文职人员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答】(1)在试用期内;(2)依法服现役的;(3)聘用单位未按照聘用合同约定支付工作报酬或者提供工作条件的。
【问】军队文职人员和聘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怎么办?
【答】军队文职人员与聘用单位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可通过协商、上级机关调解的方式解决,也可申请人事仲裁机构裁决,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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