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解读(2)
四、医疗待遇
参保人员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后,享受全市统一的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一)门急诊年度内累计超过1300元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退休人员个人负担5%,在职人员个人负担10%。
(二)住院起付标准以下的部分退休人员个人负担5%,在职人员负担10%;住院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退休人员个人负担不高于3%,在职人员个人负担不高于6%。
(三)一至六级革命伤残军人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全市统一的残疾军人医疗补助和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待遇后,医疗费用由个人负担的(含起付标准以下部分,不含自费费用),扣除个人账户中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划入部分,全额给予补助。
五、变更定点医院
定点医院每年可变更一次。办理时间为每年11月、12月。
六、就医
社会保障卡未下发时,必须持领取新发与补(换)社会保障卡领卡证明就诊,发生的费用由个人全额现金垫付,领取社保卡后按手工报销流程办理。此证明必须妥善保管,在领取社保卡时必须交回。
社保卡下发后必须持卡就医。持卡就医、实时结算,个人只需支付起付线以下及起付线以上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发放的社会保障卡是具有金融功能的第二代社保卡。金融功能的开通和使用详情,请阅读随卡发放的《致使用社会保障卡的市民朋友的一封信》。每月个人账户资金将于次月月底至再次月月初划入社会保障卡的金融账户中,例如,2016年1月个人医疗账户资金将于2016年2月25日至3月5日间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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