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解读(3)
七、停发退役金是如何规定的?
答:一是自主择业干部在每年年底之前未按要求到安置地军转安置管理部门进行注册的,停发退役金。二是自主择业干部被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或财政拨款的事业单 位录用或聘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从被录用聘用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不再享受自主择业干部有关待遇。从上述单位辞职、辞退或解除聘用合同的,不再恢复自主择 业干部待遇。三是触犯法律受行政刑事处罚的,参照原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人函〔1997〕177 号)有关规定执行。
八、医疗保障是如何规定的?
答:按照有关规定,自主择业干部未就业期间,按照安置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参加安置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单位缴费部分由安置地政府 解决,个人缴费部分按规定费率缴纳。自主择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后,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所需费用 由所在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
九、住房公积金是如何规定的?
答:自主择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在其离队时一次性发给个人。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地区,自主择业干部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部队一次发给的服现役 期间的住房公积金计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计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在购建住房时,安置地有关部门应当并优先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
十、自主择业干部能否参加养老保险?
答:自主择业干部就业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养老保险,履行缴费义务,享受相应养老保险待遇。其缴费年限从在当地缴纳社会保险费之日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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