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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解读(5)

来源: 2017-09-19 09:39

 十五、自主择业干部安置工作还有哪些相关政策?

答:自主择业干部安置的相关政策还有:

1、自主择业干部的军龄、衔龄、任职年限、边远艰苦地区工作年限等截止日期,为批准其转业当年的3月31日。

2、收归军队建制的人武部干部,属于转业复员军人的,其收归前在人武部工作时间连续计算军龄。

3、服现役期间,外出学习(进修)或者代职在1年之内的,计算为其原部队驻地工作时间;在1年以上的计算为其学习(进修)或者代职部队驻地工作时间。

4、跳伞兵服役年限不视同从事飞行年限。

5、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考入普通高等院校学习的仍享受自主择业干部的有关待遇。

6、自主择业干部符合国家和安置地政府享受独生子女费规定的,由安置地计发,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解决。

7、自主择业干部退役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8、自主择业干部因私出国、出境,时间在1年以上的,从第13个月起,每年应向安置地主管部门提供由我驻外使领馆、处或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本人生存证明 书。由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书,须经我驻外使领馆、处认证。安置地主管部门凭上述证明,继续支付自主择业干部退役金。

自主择业干部出国定居后,其退役金照发。但须本人按照上述公证、认证要求,每年向安置地主管部门提供证明;因私出国、出境或定居的,其境外的医疗费,由本人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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