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西安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档案管理制度
西安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档案管理制度
为了确保西安市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档案管理安全有序, 根据中组部、国家档案局《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和《西安市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暂行办法》(市军转联〔2002〕1号),制定本制度。
一、档案的接收、审查与移交
1、市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中心负责统一接收、审查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档案材料,并按年度、辖区、编号登记造册。
2、档案接收后应仔细审查,发现缺件等情况及时协调补充,确保档案的真实完整。
3、市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将已审结的档案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行划分,移交区县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机构管理。
4、市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中心按照省上有关规定负责档案副本的制作。
二、档案的保管与存放
1、档案保存应完整。做到不散、不乱、不丢失、不缺页。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金核定表、调资增资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等材料按年度及时归档。奖惩、培训、再就业等情况,应及时记入档案。
2、档案室设施要符合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做到室内外清洁,温度适宜,防止潮湿、虫蛀、霉烂。
3、档案应按年度、编号分类存放。做到目录醒目,放置有序、层次清楚,查阅方便。
4、档案的卷皮、式样、规格等按有关规定统一标准。
三、档案的使用与转递
1、档案不得随意借出。制作提供档案副本,须报市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中心批准。
2、用人单位查阅、抄录、复制档案有关内容,须持单位人事介绍信和本人证件,经区、县管理服务机构领导批准后,在规定的地方进行,管理人员应及时、如实登记;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查阅、抄录、复制。
3、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被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或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录用为正式工作人员,应报市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中心,经批准后,按照干部调动程序办理档案移交。被其它单位录用的,档案不再转递。
4、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出国、出境政审由区、县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机构根据档案资料出具相关证明。
5、对档案使用情况应如实记载。转递档案应有"档案转递通知单",并详细登记,严密包封。
6、市辖各区接收安置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市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中心每三年根据户籍变更情况,对档案及管理服务归属,统一按户口所在区县进行一次调整。需要调整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可持户口簿原件、居住地街道(社区)证明、个人申请到市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中心登记。
四、档案的整理与验收
1、区、县对当年接收的档案,统一按照中组部颁发的《干部人事档案目标管理考评标准》二级以上标准进行整理验收。
2、对档案的保存、使用等情况,区、县应每年自查一次,并于7月10日前报市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中心。市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中心每年9月30日前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汇总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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