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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自主择业转业军官自主创业相关优惠政策

来源: 2017-09-19 10:06

 济宁自主择业转业军官自主创业相关优惠政策

一、对自主择业转业军官开展的培训项目和培训方式

创业培训是对具有创业愿望和相应条件人员所进行的开办小企业或自谋职业所必需的基础知识和必备能力的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创业意识培训、创业能力培训、后续支持服务三部分。主要讲授开办企业的各个步骤,以及怎样完成自己开办企业的各项可行性调查研究,并进行工商管理、财务税收、金融知识、经营管理、公共关系、经营策略、商品知识等方面知识的讲解。

(一)报名受理培训报名。有培训愿望的人员自愿填写《济宁市自主择业转业军官创业培训班学员自荐材料》、《济宁市自主择业转业军官创业培训班学员审批表》,报自主择业转业军官服务中心审批后,凭二代身份证、军官退出现役证原件、2寸照片1张到指定机构报名,定点培训机构在"劳动99三版"信息系统中确认个人报名信息。

(二)培训课时。创业意识培训不少于20课时,创业计划(知识)培训不少于130课时,对创办企业的学员要进行后续跟踪扶持服务,包括政策咨询、开业指导、专家服务、小额担保贷款等创业服务内容,服务时间不少于200课时。

(三)培训教材。创业培训选用国家人社部统一规定教材。

(四)创业培训结业考核。以当地创业指导专家志愿团评析学员提交的"创业计划书"为准。

(五)证书发放。考核合格后,颁发《山东省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与创业能力培训项目合格证书》。

二、一次性创业补贴

(一)申报条件及补贴标准。自2014年1月1日起,创业成功人员首次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的创业者,可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3000元,2015年1月1日开始执行;对首次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小微企业,给予不低于1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2015年开始执行)。每个创业人员只能享受一次。

(二)申报材料。①济宁市享受补贴申请表(一次性创业补贴);②本人身份证复印件;③《就业失业证》(自主择业转业军官提供《退役证》复印件;④营业执照副本;⑤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⑥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材料。

三、一次性岗位补贴

(一)申报条件及补贴标准。企业吸纳择业期内登记失业的济宁籍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按实际吸纳人数,企业可申请每人1000元的岗位补贴。

(二)申报材料。①申请报告 (包含申报总人数及总金额);②济宁市享受补贴申请表(一次性岗位补贴);③用人单位劳动用工花名册复印件,花名册中须涵盖本次申报的所有高校毕业生;④每个高校毕业生的身份证、报到证、毕业证复印件;⑤开户许可证;⑥单位为吸纳的高校毕业生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

四、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一)申报条件及补贴标准。创业成功的企业,在首次申报创业成功时,吸纳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按照申请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个数,申请一次性创业开发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个岗位500元。自2014年1月1日起,对首次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的小微企业,对吸纳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照申请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数量给予每个岗位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2015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每个创业人员只能享受一次。

(二)申报材料。①济宁市享受补贴申请表;②本人身份证复印件;③登记证复印件;④营业执照副本;⑤吸纳失业人员名单及其失业证明(吸纳高校毕业生人员名单及其《报到证》);⑥劳动合同复印件;⑦工资支付凭证;⑧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材料。

五、财政贴息小额担保贷款

(一)申请人范围。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军队退役人员、被征地农民、残疾人、随军家属、返乡农民工、城乡妇女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以及境外就业的,均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二)贷款额度。个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最高不超过15万元;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并招用符合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人员5人以上的,可适当扩大规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贷款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400万元。小额担保贷款期限3年。

(三)微利项目范围。除国家限制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以外的商贸、服务、生产加工、种养殖等各类经营项目都视为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纳入财政贴息范围。个人申请小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财政据实全额贴息。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贷款的,按照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

(四)申报材料

①个人申报材料: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本、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两张,经营场所租赁合同或自有房产证明,《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核准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反担保人及配偶户口簿、身份证、收入证明及承诺书,贷款申请表及其他相关材料。

②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申报材料:贷款申请人、合伙人及组织起来就业人员《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毕业证、退役军人证等相应身份证件和证明,申请人及配偶、合伙人及组织起来就业人员户口簿、身份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有关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企业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工资发放花名册,验资报告、上年度和近期财务报表,经营场所租赁合同或自有房产证明,申请人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两张,担保人夫妻双方户口簿、身份证、收入证明;反担保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身份证、财务报表等材料,贷款申请表及其他相关材料;

③企业申报材料: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企业法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簿,企业招用人员花名册和工资发放花名册,企业招用人员就业失业登记证等相应身份证明,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缴纳社会保险证明,验资报告、财务报表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经营场所租赁合同或自有房产证明。法人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两张。反担保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身份证、财务报表等材料。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担保贷款申请表。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认定证明表。其他相关材料

六、个体工商户登记

(一)个体工商户范围。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二)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登记机关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以下简称工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三)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①经营者姓名和住所;②组成形式;③经营范围;④经营场所。

(四)申请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应当提交的文件①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②申请人身份证明;③经营场所证明;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五)登记机关对个体工商户受理、审查和决定的管理办法。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后,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登记机关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登记机关应当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登记机关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除当场予以登记的外,应当发给申请人受理通知书。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登记申请,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并发给申请人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个体工商户登记范畴的,登记机关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并发给申请人准予登记通知书。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登记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填写申请材料核查情况报告书。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对于以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推出申请并经登记机关受理的,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登记机关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应当发给申请人准予个体工商户登记通知书,并在10日内发给申请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发给申请人不予个体工商户登记通知书。

(六)申请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的文件。①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②申请经营场所变更的,应当提交新经营场所证明;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七)申请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的文件。①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②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及所有副本;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七、有限责任公司登记

(一)公司名称预先核准。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文件:①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②股东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③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文件之日起10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公司登记机关决定核准的,应当发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①股东符合法定人数。②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③股东共同制定的公司章程。④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三)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提交的文件:①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②全体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③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④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⑥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⑦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⑧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⑨住所使用证明;⑽《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⑾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央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⑿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四)登记程序:①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②申请登记的单位应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注册书齐备符合要求后,方可受理,否则不予受理。受理的登记机关将发给《企业登记受理通知书》;③受理后,登记机关将对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注册书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并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开办条件,自发出《企业登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20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④核准登记的,自核准登记之日起10日内通知申请人,发给、换发或者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通知申请人,发给《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⑤领取《营业执照》,必须按规定缴纳登记费,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设立登记费按注册资本(金)总额的千分之一缴纳;注册资本(金)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千分之零点五缴纳;注册资本(金)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领取《营业执照》的,设立登记费为300元。变更登记事项的,变更登记费为100元。

八、税收政策

创业者符合相关条件,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一)针对自主创业人员的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的精神,自2011年1月1日起,对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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