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南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就业培训工作意见
关于做好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就业培训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就业创业能力,促进其充分就业,根据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济人社发〔2012〕203号)精神,结合我市自主择业管理服务工作实际,现就做好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就业培训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享受就业培训补贴人员范围
济南市户籍,劳动年龄内,尚未就业,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
二、就业培训补贴类别
(一)技能培训。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在定点培训机构参加技能培训合格后,按就业培训补贴标准的80%给予补贴(含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半年内实现就业并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按就业培训补贴标准的20%给予补贴。
(二)创业培训。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参加创业培训合格后,按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一年内创业成功的,按补贴标准的40%给予补贴。
三、培训申请程序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在市自主择业管理服务中心接受就业培训指导后,由中心出具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证明",并携身份证、户口簿、军官转业证书到户籍所在县(市)区劳动就业办公室或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进行登记,根据本人意愿选择技能培训专业或参加创业培训,由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打印《就业培训推荐信》后,自主到济南市定点培训机构报名参加培训。
四、培训补贴经费来源与管理
(一)经费来源。培训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资金中列支,由市和县(市)区财政按比例承担。
(二)补贴标准。培训补贴标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依据培训市场需求适时调整发布,当前标准参见《关于调整就业培训专业及补贴标准的通知》(济人社字〔2012〕202号)。
(三)补贴支付方式
按照先缴后补的原则。参训前向定点培训机构缴纳全部培训费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后5个工作日内,由定点培训机构先行向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发放"鉴定合格"部分补贴(含鉴定补贴)。培训合格后在规定时限内实现就业或创业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提供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创业成功者提供个体营业执照)后,向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发放"实现就业"部分补贴。没有通过职业资格鉴定或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的,给予一次补考机会,仍不能通过考核的,不予补贴。补贴均由定点培训机构代领。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就业培训工作,按照本通知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抓好落实,通过就业培训提高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就业创业能力,促进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充分就业。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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