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南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小额担保贷款政策
【文 号】济人社发[2013]53号
【发文日期】2013年4月15日
济南关于做好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就业办,市信用担保中心:
为积极开展我市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就业创业扶持工作,完善自主择业管理服务配套政策,按照我市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山东省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济财金〔2011〕1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请贯彻执行。
一、小额担保贷款对象
凡选择自主择业方式安置到济南市,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拟从事或正在从事的创业项目符合国家政策规定,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诚实守信,有一定偿还能力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符合上述条件和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条件的人员合伙经营、组织起来就业创办的经济实体;招用登记失业人员、军队退役人员、被征地农民、残疾人、随军家属、高校毕业生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以上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以下简称小企业)。
二、贷款额度及财政贴息范围
符合条件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小额担保贷款一般不超过5万元,女性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创业并带动三人以上就业的最高可不超过8万元;从事家庭服务业的最高不超过10万元;劳动密集型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贷款时间最长不超过两年。符合条件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申请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贷款利息采取先交后补的办法,个人向银行支付利息后,按规定享受财政资金全额贴息。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按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有关符合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认定按鲁人社办〔2011〕83号执行。
三、小额贷款办理流程
小额担保贷款发放按照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自愿申请、自主择业管理服务机构初审推荐、担保机构审核承诺担保、经办金融机构审批发放贷款的程序进行。
(一)自愿申请。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或符合条件的小企业主要负责人经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向市自主择业管理服务机构提交贷款书面申请表,并提供营业执照或经营证明、经营场所证明、个人相关证件等资料。
(二)审查推荐。市自主择业管理服务机构接到申请后,联合经办银行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诚信情况、经营场所、个人创业和还贷能力等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推荐意见,并将相关信息录入济南市公共就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
(三)办理担保。担保机构接到市自主择业管理服务机构出具的推荐意见后,对申请人进行项目审查,符合条件的办理担保贷款手续。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
(四)发放贷款。经办银行依据担保机构出具的担保函,对申请人贷款用途、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进行综合评估,对符合贷款条件的,由借款人与经办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后发放贷款。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需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四、贷后管理
市自主择业管理服务机构负责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贷款的贷后跟踪管理和贷款回收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风险控制,建立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信用评估档案,实行信用等级的动态管理。
五、有关要求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就业办、市自主择业管理服务机构和市信用担保中心要高度重视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创业扶持工作,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支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自主创业。
本通知未尽事项按业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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