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登记报告制度
广西南宁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登记报告制度(试行)
南人发[2006] 30号
为了加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管理工作,根据《军队转业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 3号)、《关于做好2004-2006年军队体质编制调整改革期间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中发〔2004) 7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国转联〔2001) 8号)以及《印发的通知》(桂军转联[2002] 1号)、《市人民政府转批市人事局关于南宁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南府发[2003] 16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在南宁市安置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实行年度登记报告带
每年进行一次登记报告审核工作。
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登记报告工作由各县(区)人事部门负责。登记报告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县(区)人事部门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制定。
三、登记报告时间及地点。在南宁市安置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应在每年12月1日至次年2月20日(节假日除外)持有效身份证件(证或转业证)到安置地所在县(区)进行登记报告。
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外就业、定居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可由单位或居住地居委会提供生存证明,经当地公安派出所或县级以上流动人口管理机构证明后,按上述时间到安置地所在县(区)登记报告。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因私出国、出境就业或居住,时间在一年以上的,从第13个月起,每年12月15日前向安置地所在县(区)提供由我驻外使领馆、处或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本人生存证明书。由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书,须经我驻外使领馆、处认证。安置地政府凭上述证明,继续支付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
四、登记报告必须由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本人办理,不得由他人或以其它形式代办。
五、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千部去世后,其亲属要及时报告安置地所在社区,并提供相关死亡证明书,然后由社区以书面材料逐级上报上级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部门,相关安置管理服务部门经核实后一次性发给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并从去世次月起停发退役金。凡因亲属隐瞒或延迟报告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死亡情况,造成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去世后多发退役金的,其亲属必须将多领的退役金如数退回,否则将从一次性发给的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中扣除。
六、各县(区)人事部门应于每年3月10日前将本辖区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登记报告情况报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中心。
七、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逾期不登记报告的,经自治区军转办批准后,暂停其退役金的发放。恢复退役金发放,须由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本人到安置地所在县(区)补办登记报告手续,经自治区军转办批准后,方可恢复退役金发放。
八、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九、本制度由南宁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南宁市人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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