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的意
惠州市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的意见(试行)
惠市军转〔2002〕16号
为了做好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以下简称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安置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发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文,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等13个部门《印发〈关于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转联〔2001〕8号文)以及广东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等14个部门印发的《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军转〔2001〕324号文)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安置和管理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接收安置
(一)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安置计划,由广东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军转办)编制,与计划分配军转干部安置计划同时下达给各市(地级以上市,下同)。
(二)惠州市接收安置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实行属地管理,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配偶为现役军人或在省垂直管理和市直属单位工作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由市直接安置,其他由其配偶、父母、配偶父母或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含县级市、市辖区,下同)负责接收安置。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档案,由广东省军转办按照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人事部、总政治部下达的计划和条件负责审查和接收,安置计划下达后,由各市县军转办保管。
(三)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家属安置,按照《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二、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机构的职责
各级军转办负责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安置管理工作。市军转办已增加一名编制,用于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各县可以根据军转干部安置的职能增加情况和实际任务需要,采取适当调整的办法,充实和加强力量,确保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落实。
(一)市军转办
1、根据省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安置管理意见,拟定本市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安置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
2、指导、协调和监督本市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安置管理工作。
3、负责本市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金的核定、统计、预(决)算、申报、审核、调整和监督等工作。
4、协调本市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医疗保障等社会保障工作。
5、指导本市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就业工作。
6、负责本市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就业培训工作。
7、负责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档案的接收与移交工作。
8、负责由市直接管理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金核发、医疗保险办理和档案保管等工作。
(二)县军转办
1、负责本县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金的核定、统计、预(决)算、申报、发放和调整工作。
2、协助办理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住房和医疗等社会保障问题。
3、指导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就业。
4、协助市军转办做好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就业培训。
5、负责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档案的接收与存放。协助办理评定专业技术职称等有关手续。
6、协调办理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随调随迁配偶安置与子女落户、入学等工作。
7、指导街道、乡镇做好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
8、负责由市直接管理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组织关系的接转以及督促街道、办事处做好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计划生育等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9、协调解决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安置管理工作中的其它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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