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的意见(5)
十、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就业指导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就业指导,由各级军转办负责。主要提供就业咨询,发布就业信息,组织人才交流,建立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人才网。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从社会上公开录(聘)用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聘)用自主择业军转干部。
十一、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去世后的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的标准
(一)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去世后,其所在安置地军转办,应及时报告上级军转办,并从去世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安置地军转办按规定一次性发给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所需经费由安置地县财政先行垫付,年终逐级汇总报中央财政决算核拨。
(二)抚恤金标准:被批准为革命烈士的,为本人生前40个月的退役金;因公死亡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的退役金;因病故的,为本人生前10个月的退役金。
(三)丧葬补助费标准为本人生前12个月的退役金。
十二、安置经费的管理
(一)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安置经费,分别列入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和军费预算,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逐步加大投入。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安置工作涉及的行政事业费、培训费、转业生活补助费、安家补助费和服现役期间的住房补贴,按照现行的经费供应渠道予以保障。
(二)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就业培训经费按中央财政和军队(含武警部队)财务规定标准拨发,不足部分由安置地财政补贴。
(三)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安置业务经费由安置地财政部门解决,并列入财政预算,划拨本级军转办。
(四)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安置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截留、克扣和侵占,有关职能部门对安置经费的使用情况应当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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