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山东日照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实施方案(2).
1、考核赋分
(1)基础分:10分。
(2)军龄分:每满一年加1分。截止转业当年的3月31日。
(3)职务分:正排职(技术14级、文职办事员)加10分,副连职(技术13级、文职副股级)加13分,正连职(技术12级、文职正股级)加16分,副营职(技术11级、文职副科级级)加19分,正营职(技术10级、文职正科级级)加22分,副团职(技术9级、文职副处级)加25分,正团职(技术8级、文职正处级)加28分。
(4)任职分:任现职级每满一年加1分。截止转业当年的3月31日。
(5)立功受奖分:获大军区级以上荣誉称号或战时一等功加20分,获平时一等功或战时二等功、平时二等功或战时三等功、平时三等功分别加15分、10分、5分。获国家科技进步一、二等奖前三位人员分别加15分、10分。执行全国性抢险救灾特殊任务时立功的,可参照战时立功标准加分。立功受奖分数可累计计算,获大军区级以上荣誉称号或战时一等功、平时一等功或战时二等功奖励的按受奖次数累计加分,获平时二等功或战时三等功奖励的每增加一次加二分,获平时三等功奖励的每增加一次加一分(最多加三次)。因同一原因多次立功表彰的,只按最高奖项计分一次。
(6)在艰苦边远地区服役或从事飞行、舰艇、涉核工作时间分:每满一年加0.5分。截止时间为转业当年的3月31日。在同一时间段内,各项分数不重复累加。
(7)受行政警告处分的减3分,受行政严重警告处分的减6分,受行政记过处分的减9分,受行政记大过处分的减12分,受行政降级处分的减15分,受行政撤职处分的减18分。
(8)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减3分,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减6分,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减9分,受留党察看以上处分的减12分。
符合市直单位接收安置条件的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由本人根据公布的考核标准及内容自主核算考核分数,经市委组织部干部一科和市军官转业安置办公室依据军队转业干部本人档案材料复核后公布。
2、安置考试规定
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全部参加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组织的安置考试。考试成绩由日照军分区政治工作处、市委组织部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有关人员以及军队转业干部代表共同拆封公布。
3、市直安置录取
对符合东港区、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山海天旅游度假区接收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依据本人意愿和考试考核总成绩,分别从副团职、营职(技术11级,文职科级)和连排职三个职务等级录取3人、1人、2人,共计6人到市直安置。录取情况将公示七天。考试考核总成绩相同的,按照职务、军龄、任职时间和军衔时间确定先后顺序。
艰苦边远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十年,且原籍、入伍地或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是日照的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可自愿选择直接照顾在市直单位安置,其在艰苦边远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的工作年限,不再作为增算考核加分的内容。对符合照顾政策,但自愿选择按照考试考核成绩录取进市直单位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在艰苦边远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的工作年限,可以作为增算考核加分的内容。
同时符合撤并降改移部队干部照顾条件和达到在艰苦边远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年限照顾条件的,其在艰苦边远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的工作年限,可作为增算考核加分的内容。
4、市直单位挑选
市直单位的安置计划,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和市编办依据军队转业干部的专业特长和择业意愿,结合有关单位的工作职能、编制空缺和需求情况制定。按照省扩大军队转业干部"人岗相适"试点范围的要求,对政法、纪检等部分专业性强的岗位,根据单位的需求,由符合条件的干部优先选择。
具体市直单位安置计划,在公开挑选安置单位前公布。
在市直单位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根据公布的安置计划,分担任副团职、营职(技术11级,文职科级)和连排职三个等级,依据本人的考试考核总成绩排名顺序,依次公开挑选安置单位。考试考核总成绩相同的,按照职务、军龄、任职时间和军衔时间确定先后顺序。对放弃挑选安置单位的,由市委组织部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在挑选剩余的单位中指令性分配。凡已经在市直单位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原则上不能再回原安置地安置;特殊情况,自愿放弃市直单位挑选,要求回原安置地安置的,须经原安置地同意,市委组织部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批准,所空市直单位安置名额,不再从区县增补。军队转业干部公开挑选安置单位工作结束后,如无特殊情况,不再调整。
选择党政机关(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具备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身体健康,服役期间未受过党内或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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