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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沈阳军转干接收安置条件政策

来源: 2016-03-22 22:52

 

【辽宁沈阳军转干接收条件】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2001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和2007年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的规定,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由沈阳市接收安置:

(一)原籍或入伍地是沈阳市的(即该干部入伍时其户口在沈阳市某区、县(市)注销,但不含外省原籍在沈阳就读大中专院校毕业入伍的);

(二)结婚配偶系沈阳市原籍或出生地为沈阳市且有沈阳市常住户口的;

(三)配偶系外省原籍,已随军或购房到沈阳市居住,取得沈阳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

(四)夫妇同为军队干部的,双方或者一方转业,可以到任何一方的部队驻地安置;未婚或者离异的军队转业干部,可比照驻地军队干部配偶随军条件予以安置(在沈阳有独立合法产权的住房);

(五)军队转业干部系外省入伍或其配偶为独生子女,其父母或岳父母在沈阳市定居且有常住户口,年事已高,身边确无其它子女照顾的(含未婚的军转干部);

(六)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其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在沈阳的。

1.自主择业的;

2.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

3.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

4.因战因公致残的。

(七)因国家重点工程、重点建设项目、新建扩建单位以及其他工作需要的军队转业干部,经辽宁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

(八)符合沈阳吸引人才特殊政策规定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

转业干部符合上述接收条件,但有下列状况之一者,原则不予接收:

(一)年龄超过50周岁(含50周岁)的;

(二)二等甲级以上伤残或患有严重疾病正在住院治疗期间以及患有慢性疾病、传染病不能适应地方正常工作的;

(三)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丧失干部资格条件的;

(四)受党纪处分期限未满,权利未恢复的;

(五)在部队有问题尚未结论或个人问题尚未结清的(如婚姻纠纷、经济问题等);

(六)提升职务或技术等级不符合期限规定的;

(七)人事档案残缺不全或入伍、提干、升学、任职手续不符有关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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