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北京军转干:北京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条件及需提供证明材料一览表
依据 | 安置条件 | 需提供证明材料 | 备注 |
中发[2001]3 号文件第16条 | 1、北京市出生并且北京市入伍 | 派出所出具的北京户口注销证明 | |
2、北京市入伍并且家庭生活基础在北京 | 派出所出具的北京户口注销证明;如已婚取配偶户口,结婚证;如未婚,取父母户口 | ||
3、配偶婚前具有北京市常住户口(结婚满一年)或随军前有北京市常住户口 | 结婚证,配偶户口;配偶随军出京的户口注销证明 | ||
3 号文件第17条 | 4、配偶随军落户北京市满四年 | 结婚证,配偶户口 | |
3 号文件第20条 | 5、双军人双转,任何一方出生地或入伍地为北京市 | 结婚证;夫妻任何一方北京市户口注销证明;配偶军官身份证明 | |
中发[2007]8 号文件 | 6、双军人单转或双转,任何一方部队驻地为北京市 | 结婚证;配偶军官身份证明;夫妻任何一方单位驻地在京证明,在京一方任职满一年以上;双军人一方为高级士官可按双人办理 | |
3 号文件第18条 | 7、已婚,本人父母有北京市常住户口并且身边无子女 | 结婚证;本人父母和其他子女户口;父母单位或所在街道出具的身边子女情况证明 | |
3 号文件第18条 | 8、已婚,配偶父母有北京市常住户口,配偶为独生子女 | 结婚证,配偶户口;配偶父母户口及所在街道出具的独生子女证明 | |
9、未婚,父母有北京市常住户口 | 父母户口;部队师以上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 | ||
10、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军人并且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满10年,出生地、入伍地或者离退休安置地在北京市 | 父母户口、艰苦地区工作证明,民政部门的安置证明;父母北京户口注销证明或北京入伍证明 | ||
3 号文件第19条 | 11、本人选择自主择业安置方式,配偶或子女或双方父母有一方常住户口在北京市 | 结婚证,配偶户口(子女或父母户口) | |
12、本人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配偶或子女或双方父母有一方常住户口在北京市 | 结婚证,配偶户口(子女或父母户口);艰苦地区工作证明 | 2006年以后新增的艰苦边远地区,自调整后在此地服役的年限才计算为艰苦边远地区年限,之前的不计算 | |
13、本人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配偶或子女或双方父母有一方常住户口在北京市 | 结婚证,配偶户口(子女或父母户口);立功通令原件 | 战时三等功、平时二等功以上的要取立功通令原件 | |
3 号文件第19条 | 14、本人因战因公致残,配偶或子女或双方父母有一方常住户口在北京市 | 结婚证,配偶户口(子女或父母户口);因公致残证明 | |
3 号文件21条 | 15、本人本科以上学历且具有高级职称,或硕士博士学位,被重点工程、建设项目、高新企业接收,经市军转安置领导机构批准 | 市级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接收函 | |
16、符合北京市引进人才政策 | 市级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接收函 | ||
中发[2007]8 号文件 | 17、未婚,本人符合北京市随军条件 | 本人职级、部队驻地及未婚证明 | 按郊区县随军条件进京的,一律安排在郊区县 |
18、离异,本人符合北京市随军条件 | 本人职级、部队驻地及离婚证明、原配偶是否随军及随军时间证明;离婚证、判决书;子女抚养协议 | 1、对于不离即不符合条件的要求离婚满一年并出具离婚证、婚姻管理机关证明或法院判决书原件;2、随军后就离婚且离婚满1年的,要在大表上做标识。 | |
中发[2004]7 号文件 | 19、经总政批准,属于撤并降改单位转业干部,配偶有北京市常住户口 | 结婚证,配偶户口 | 今年没有撤并降改 |
3 号文件第17、20、21条 | 20、配偶已转业安置到北京市(跟进);结婚后配偶因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毕业分配或按引进人才政策调动进京,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结婚后配偶因其他原因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满四年的 | 结婚证,配偶户口;配偶现工作单位证明、调京证明、毕业证、学位证 | 配偶为转业士官的可办 |
21、其他(特殊情况须报批研究的) | 视情提供结婚证,配偶户口;配偶学历、学位证,现单位接收证明等 | 要求出具原件 | |
备注 | 1、《XXX年北京市军队转业干部审核登记表》在京住房详址及房屋性质栏填写居住地在北京市城六区,但本人部队驻地或配偶工作单位非本市城六区的,或配偶、子女户口非本市城六区的,或配偶、子女户口在城六区但非户主的,必须出具住房证明。本人或配偶部队驻地在京,住房详址及房屋性质栏填写"无"的,须由驻京部队出具无房证明;2、住房证明包括:本人或配偶为户主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已购房未办理产权证的出具购房**复印件及售房单位证明;现住部队公寓房的由部队师以上干部、营房部门出具家庭住址证明;3、取证材料为复印件的,须经部队干部部门核实原件并加盖公章;4、部队的相关证明须由师以上机关出具,并注明经办人姓名单位职务及联系电话;5、户口须为常住户口,复印件须含首页、主页、本人页及变更记录页;6、证明材料所述情况应于转业当年度的3月31日以前生效。 | ||
档案、审核登记表等材料移交基本要求 | |||
1、转业审批报告表、预备役登记表、《XXX北京市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审核登记表》及相关取证齐全;2、档案目录、工资登记齐全,前后一致;3、档案无涂改、缺失,页码、印章清楚;4、干部任职经历相应的任免、职称评审表齐全,立功受奖登记表齐全;5、干部家属情况登记表齐全;6、家属随军报告表、身份证号码登记表齐全;7、随调家属档案材料齐全,干部、工人身份明确。8、所有取证材料和复印件均为A4纸,并按要求整齐粘贴在《XXX年北京市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审核登记表》上。各单位仔细阅读按要求准备相应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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