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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转干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宪法历史上的四次修改

来源: 2016-06-26 15:02

 【宪法历史上的四次修改】

现行宪法颁布实施后,共进行了四次修改。分别是1988年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1993年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和2004年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对宪法进行的修改。

一、1988年宪法修改的内容是:

(1)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有益补充,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2)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二、1993年宪法修改的内容有:

(1)规定国家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2)规定中国的政党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3)家庭联产承包制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的基本形式;

(4)规定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5)县级人大的任期改为五年。

三、1999年宪法的修改:

(1)明确我国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规定邓小平理论;

(2)规定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行依法治国;

(3)规定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

(4)农村实行家庭承包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5)非公有制经济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6)将反革命活动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

四、2004年的修宪内容较多。主要有:

(1)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规定为我国宪法的指导思想。

(2)规定我国进行政治文明建设,坚持三个文明协调发展。

(3)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是爱国统一战线的团结对象。

(4)建立对土地征收和征用的补偿制度。

(5)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6)加强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保护,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7)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8)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9)规定全国人大代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这是对香港和澳门回归后全国人大组成发生变化这一客观事实的确认。

(10)将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和国家主席有关"决定戒严"的权力改为"决定进入紧急状态"的权力。

(11)增加国家主席的权力,规定国家主席有权代表国家"进行国事活动。"

(12)将乡级人大的任期改为5年。这样,我国各级人大的任期都已统一为5年。

(13)规定《义勇军进行曲》是我国的国歌。

注意:

(1)2004年修宪中的有些内容是以前修改过的,这次是在以前的基础上重新修改,主要是对私营经济的问题。

(2)这次修宪中有关保障公民权利和国家主席权力增加较为重要;

(3)将国歌纳入宪法,使得国旗、国徽、国歌和首都四个国家标志在宪法中都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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