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转干大学生征兵:从大学毕业生士兵中选拔军官暂行办法(摘要)
总参、总政、总后《从大学毕业生士兵中选拔军官暂行办法》精神摘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从大学毕业生士兵中选拔军官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学毕业生士兵,是指军队从普通高等学院(含研究生培养单位,下同)全日制毕业生中征集的士兵;所称选拔军官包括大学毕业生士兵提干、报考军队院校和保送入学。
第二章提干对象条件
第四条 大学毕业生士兵提干对象,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军事素质过硬,文化基础扎实,有发展潜力,志愿献身国防事业;
(二)中国共产党党员或者入党积极分子;
(三)大学本科毕业的,主要是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招生办公室本科第一批、第二批统一录取且取得全日制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含毕业学年入伍,服役期间取得学历和学位的);也可以是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经省招生办公室本科第三批录取、取得全日制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以下简称三本)且服役期间表现特别优秀的毕业生;研究生毕业的,必须是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统一考试,取得全日制研究生学历的毕业生;
(四)截止当年6月30日,入伍1年半以上(服役期间取得学历和学位的应当入伍2年以上),且在推荐的旅(团)级单位工作半年以上;
(五)现实表现好,被评为优秀士兵或者旅(团)级以上单位评为先进个人;三本毕业的还应当担任班长或副班长,或者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或者被旅(团)级以上单位评为军事训练标兵。
(六)本科毕业的年龄不超过26周岁(截止当年6月30日,下同);研究生毕业的年龄不超过29周岁;其中,获得二等功以上奖励的,被军区级以上单位树为重大典型、表彰为英模人物的,在驻国家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少数民族聚居区部队服役且为少数民族的,年龄可以放宽1岁;
(七)身体和心理健康,符合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优先列为大学毕业生士兵提干对象:
(一)是中国共产党党员的;
(二)担任班长或者副班长的;
(三)获得三等功或者军队科技进步三等奖(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奖励的;
(四)国家"211工程"院校毕业的;
(五)军队建设急需的国家级或者省部级重点建设学科毕业的;
(六)具有全日制研究生学历和硕士学位的,或者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经省招生办公室本科第一批录取的,或者全日制本科毕业且取得双学士学位的;
(七)在师级以下作战部队或者驻艰苦边远地区部队服役的。
第五章 跟踪培养和任职培训
第十三条 旅(团)级单位应当重视做好在大学毕业生士兵中发展党员工作。符合提干对象基本条件的大学毕业生士兵入党,按照军队院校生长干部学员发展党员的规定执行,不规定比例,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第十四条 总政治部会同总参谋部统一组织大学毕业生士兵提干对象入军队院校进行任职培训。任职培训时间一般为6个月。
第六章 报考军队院校和保送入学
第十七条 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经省招生办公室专科统一录取且取得全日制专科学历的毕业生士兵,可以参加全军统一组织的本科层次招生考试,录取的入有关军队院校培训,学制2年,毕业合格的列入年度生长干部毕业学员分配计划。报考条件、考试组织、录取办法等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 大学毕业生士兵参加优秀士兵保送入学对象选拔,年龄放宽一岁,同等条件下优先列为优秀士兵保送入学推荐对象,选拔办法按照优秀士兵保送入学有关规定执行。大学毕业生士兵保送入学对象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安排6个月任职培训;具有专科学历的,安排2年本科层次学历培训。
第八章 检查监督
第二十五条 在选拔军官工作中,大学毕业生士兵有弄虚作假、行贿、考核作弊等行为的,取消提干、入学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单位、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纪违规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从大学毕业生士兵中选拔飞行学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本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8月24日起施行,以往有关从大学毕业生士兵中选拔军官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编辑推荐: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长理培训网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责任编辑:长理培训)
点击加载更多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