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转干重庆市不予接收军转干部相关情况
一、军队转业干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重庆市不予接收
1.上年4月1日以后提升领导职务的;当年1月1日以后调整职务或专业技术等级的;当年4月1日以后晋升军衔或调整文职干部级别的;
2.当年3月31日以前满50周岁的;
3.军队干部服现役时间未达到《现役军官法》规定最低年限的;
4.二等甲级以上伤残,正在住院治疗不能按期报到和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5.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者留党察看期未满的;
6.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
7.被开除党籍或劳动教养丧失干部资格的;
8.其它原因不宜作转业接收安置的。
二、军队转业干部从报到之日起,6个月内发现其患有精神病、麻疯病、癌症等严重疾病以及有本《意见(修订)》第三条情形之一者予以退回部队。
三、对不服从地方分配或超过规定报到时间3个月未报到的军队转业干部,军转安置部门将其档案退回部队,2年内不再接收;对因不符合重庆市接收条件,以弄虚作假,提供失真证明材料等手段达到进入重庆市安置目的的,经查证核实,档案退回部队,3年内不再接收。
四、地方工作人员在军转安置过程中徇私舞弊,参与弄虚作假,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党纪政纪查处;对军队人员或转业干部本人弄虚作假,出具、办理失真证明材料的,除向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办公室、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专题报告和视情况给予通报外,可商请部队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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