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转干浙江省军队转业干部考核赋分问题解读
为进一步统一和规范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考核量化赋分标准,确保安置工作的公平公正,浙江省根据《关于改进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12〕1号)精神,结合浙江省军转安置工作实际,现对行政(团处级以下)、专业技术军转干部考核,制定《浙江省军队转业干部考核赋分暂行办法》,浙江军转干部考核赋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军龄按周年计算,不满一周年的按一周年计算,任职年限、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的年限,按周年计算,不满一周年的不计入年限。计算军龄、任职年限、边远艰苦地区工作年限、从事飞行或舰艇工作年限,截止日期均为首次批准其转业当年的3月31日。
(二)入伍时间以部队批准时间为准,地方高等院校毕业后直接入伍的,在地方高等院校学习时间不计算为军龄时间。二次入伍的,在地方工作的时间,不计算为军龄时间。收归军队建制的人武部干部,其收编前在人武部工作的时间连续计算军龄。
(三)既担任行政职务,又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转干部,以移交方式确认考核分,不交叉计算。
(四)干部在服役期间,外出学习(进修)或者代职在1年之内的,计算为其部队驻地工作时间;在1年以上的,计算为其学习(进修)或者代职部队驻地工作时间。
(五)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在飞行、舰艇学院学习的,其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时间,从飞行、舰艇学院学员档案记载的上飞机、舰艇时间起计算。跳伞兵服役年限,不视同从事飞行年限。
(六)考核计分以军转干部档案材料记载为依据。受过处分,而档案里无处分记载,经举报并查实的,按照相应处分分值加倍扣分。对通过伪造材料获取加分,经举报并查实的,取消加分并倒扣相应分值。对上述弄虚作假人员,同时取消安置到行政单位(含参公事业单位)资格。
(七)艰苦边远地区系指《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1号)规定的 地区和《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的通知》(国发 〔1989〕14号)规定的边远国境县(市)、沙漠区、边远三类地区和一、二类岛屿。
(八)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不超过"均包括本数。
(九)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凡以往各地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遵从本办法。
(十)本办法由省军转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原标题:浙江省军队转业干部考核赋分暂行办法(2013年5月修订) 来源:浙江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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