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湖南军转干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担保物权(2)
(三)留置权
留置权,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留置该财产以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并在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重要考点之一:留置权的特征
1.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
留置权属于法定担保物权,具有法定性。这就是说,当符合一定条件时,依照法律规定当然地发生债权人的留置权,而无须合同事先约定。这也是留置权和抵押权、质权的重要区别。
《担保法》第84条的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2.留置权是动产担保物权
留置权是动产担保物权,其标的物均为动产。
(3)留置权是占有性担保物权
留置权作为占有性担保物权意味着只有留置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时,留置权才能成立。
重要考点之二:留置的条件
1.标的为动产。
2.债权人事先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通常基于合同,如委托、加工承揽、运输、保管
3.债权已届清偿期。
4.债权之发生与动产之占有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牵连性) --企业之间留置除外
5.可以约定排除留置。
例题1. 下列财产中,可以作为抵押物的有( )。
A.飞机
B.在建的建筑物
C.正在制作的生产设备
D.土地所有权
【答案】ABC。
例题2. 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以下列权利出质时,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时设立的是( )。
A.仓单
B.股票
C.基金份额
D.应收账款
【答案】A。
例题3.根据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甲享有留置权的有( )。
A.甲为乙修理汽车,乙拒付修理费,待乙前来提车时,甲将该汽车扣留
B.甲为了迫使丙偿还欠款,强行将丙的一辆汽车拉走
C.甲为丁有偿保管某物,保管期满,丁未付保管费。甲即予以扣留,要求丁支付保管费
D.甲企业曾欠乙企业货款,后来甲企业通过乙企业代购设备一台,乙企业将设备扣留,要求甲企业支付货款
【答案】ACD。
编辑推荐:
下载Word文档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长理培训网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责任编辑:长理培训)
点击加载更多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