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浙江军转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二)
三、证据:
㈠证据的概念: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㈡证据的特征: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指证据必须依法加以收集和运用(限言辞)
㈢证据的意义:
1.证据是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依据;
2.证据是证明犯罪事实的唯一手段;
3.证据是司法公正的基础;
4.证据是促使罪犯认罪的武器,也是进行社会主义法治教育的工具。
㈣法定的证据种类:
1.物证、书证:
以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的是书证;以物质属性、外观特征证明案件事实的是物证。
具有两种作用的,既是书证又是物证。
2.证人证言:
一般是以笔录加以固定的口头陈述,但经办案人同意,也可由证人亲笔书写书面证词。
3.被害人陈述。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结论:指派或聘请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进行鉴定后所作的书面结论。
6.勘验、检查笔录:包括文字的记载、绘制的图样、照片、复制的模型材料和录像等。
7.视听资料:包括录音、录像、储存设备所储存的信息。
㈤刑事证据的分类:1.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原始证据也称:一先手材料;传来证据也称:第二手材料。
2.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
3.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言辞证据: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实物证据: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材料一般也认为是实物证据。
4.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是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间接证据:不能单独直接证明刑事案件主要事实,需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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