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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度湖南省省直单位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考核赋分标准

来源: 2018-05-30 08:30

 2017湖南省省直单位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考核赋分标准

一、军龄计分

每年计2.5分。地方大学生直接入伍的,在普通高校学习时间比照军龄计算。

二、职务计分

职务以部队批准转业时所任职务为准。行政获转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按行政或技术移交方式三分之一计分,不重复计分。

正排职(技术14级)计3分

副连职(技术13级)计6分

正连职(技术12级)计8分

副营职(技术11级)计11分

正营职(技术10级)计13分

技术9级计16分

技术8级计18分

技术7级计21分

副团职计20分

正团职计30分

营职以下军队转业干部和任建制分队主官的另+4分

担任其他领导职务的另+2分

担任副团职领导职务的另+3分

担任正团职领导职务的另+5分

三、任现职级时间加分

实行任职时间分段计分方式,即任现职未满3年的不加分,满3年未满6年的每年计1.5分,满6年以上的每年计2分。任职时间以周年计算,时间计算截止到批准转业当年的3月31日。

四、军(警)衔计分

军(警)衔以部队批准转业时所授军(警)衔为准。

少尉计3分

中尉计6分

上尉计9分

少校计12分

中校计15分

上校计18分

大校计21分

现军(警)衔满4年的每增加一年加0.5分。文职级按相对应得军(警)衔级别计分。

五、学历、学位计分

取得国家认可的学历、学位。

中专计2分

大专计3分

大学计4分

同时获得双学士学位的计6分

获得硕士学位和研究生毕业证书的计8分

只获得硕士学位或研究生毕业证书的计6分

获得博士学位的计10分

获计分按最高等级核定,不累计计分。学位、学历的认定时间截止到批准转业当年的3月31日,学籍,学位等材料必须齐全。

六、综合表现计分

1. 加分项

① 在服役期间,被国务院或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计50分;被原各大军区,原军兵种,武警部队授予荣誉称号的计45分,荣立个人一等功的计40分;荣立个人二等功,三等功的按递减方式计分,即第一次二等功计20分,第二次计10分,第三次以后每次计6分;第一次三等功计5分,第二次计3分,第三次以后每次计1分。

② 战功按上述标准提高一个层次计分。同一类奖项累计总分不超过上一个层次奖励分值。(军队改革后,按新编制体制相应的表彰权限执行,下同)。

③ 在正团职岗位上受部队一等功,二等功,每次计分在原基础上增加5分,在正团职岗位上荣立部队三等功,每次在原计分基础上增加1.5分。

④ 受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表彰的先进个人计15分;受原军区、原各兵种、原各总部、武警部队表彰的先进个人计8分;受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技大学表彰的先进个人计6分。

⑤ 获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一、二等奖分别计45分、40分;获军队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计30分、10分、5分。

⑥ 被省级政府授予荣誉称号的计20分,记一等功12分、二等功计8分、三等功计4分;被国家各部委表彰的先进个人计8分;被省级党委、政府表彰的先进个人计4分。

⑦ 同一类奖项累计总分不超过上一个层次奖励分值,因同一事件多次立功受奖的,按最高奖项计分一次。

2. 惩戒减分项

① 现职期间受留党察看或行政撤职处分的减20分;受撤销党内职务或行政降职、降衔处分的减17分;受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处分的减14分;受党内警告或行政记过处分的减11分;受行政严重警告处分的减8分;受行政警告处分的减5分。因负领导责任受到上述处分的按相应标准减半扣分。

② 不同的惩戒实行累计减分,但累计扣减的总分不超过上一层次处分的分值。因同一问题受多种处分的,只按最高处分减分。

七、政策照顾计分。

1. 在边远艰苦地区服役或者从事飞行、舰艇、涉核岗位工作加分。

① 在一类地区工作满10年的计8分。

② 在二类地区、二类岛屿工作满10年的计11分,超过10年的每增加一年加0.6分。

③ 在三类地区工作满10年的计14分,超过10年的每增加一年加0.8分。

④ 在四类以上地区、一类岛屿工作满10年的计17分,超过10年的每增加一年加1分。

⑤ 在五类地区工作满10年计20分,超过10年的每增加1年加1.2分。

⑥ 在六类地区、西藏自治区、特类岛屿工作满10年的计23分,超过10年的每增加一年加1.4分。

⑦ 从事飞行,舰艇或在涉核岗位工作满10年的计15分,超过10年的每增加一年加1分。

⑧ 在边远艰苦地区服役或者从事飞行、舰艇以及在涉核岗位工作不满10年的额,每年按相应类别满10年计分标准的年平均分的60%计分。

在边远艰苦地区服役同时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或在涉核岗位工作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计其中一项最高分为基础分,其他可同时享受的政策照顾计分按50%累加计算。

本条款政策照顾加分,均以部队正式任职命令和档案记载为依据。

2. 参战加分

为保卫国家安全,每参加作战一次的计30分。

3. 伤残加分

① 因战致残6级(二等乙级)计15分。7至8级(三等甲级至三等乙级)计10分。9至10级计8分。

② 因公致残6级(二等乙级)计6分。7至8级(三等甲级至三等乙级)计5分。9至10级计4分。

4. 完成非战争行动加分

① 参加国际维和、海军护航等国际非战争军事行动的每次计6分,最高不超过12分。

② 参加国内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的每次计3分,最高不超过9分。

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的范围界定,由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部门根据上级有关政策、规定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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