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山东省军队转业安置条件(参考)
(一)计划分配转业干部接收条件
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接收安置: ⑴原籍或入伍地(不含院校分配入伍)是山东的。 ⑵配偶随军前或结婚时常住户口是山东的。 ⑶配偶随军后取得山东常住户口的。到济南、青岛两市市区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其配偶随军后须取得两市市区常住户口满2年。 ⑷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在山东的。 ⑸未婚的军队转业干部,其父母在山东有常住户口的。 ⑹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其父母的原籍、入伍地或离退休安置地是山东的。 ⑺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的,任何一方的原籍、入伍地(不含院校分配入伍)或服役地是山东的;一方转业,任何一方的服役地是山东的。 ⑻未婚或者离异的军队转业干部,服役地点是山东的且符合配偶随军条件。 ⑼军队改革期间,所在单位被撤销、合并、降格、改编、移防的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其配偶取得山东常住户口的;未婚或者离异的,服役地是山东的。 ⑽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战时获三等功奖励、平时获二等功及以上奖励以及因战因公致残的军队转业干部,其配偶常住户口或父母、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在山东的。 2.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接收: ⑴截止批准转业上年度12月31日,担任师级职务(含局级文职干部)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龄超过50周岁的(注:军队改革期间放宽到53周岁);截止批准转业当年3月31日,担任团级以下职务(含文职处级以下)或中级以下专业技术职务年龄超过50周岁的。 ⑵五级(含五级)以上伤残的。 ⑶患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⑷批准转业前一年4月1日以后提升担任领导职务的;批准转业当年4月1日以后调整军衔和文职干部级别的;批准转业当年1月1日以后晋升职务等级或者调整专业技术等级的。 ⑸截至批准转业当年3月31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留党察看期未满的。 ⑹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或在缓刑期内的。 ⑺被开除党籍或受劳动教养丧失干部资格的。 ⑻未列入当年度接收安置计划的。 ⑼连续3年转业按政策安置后无正当理由不到地方报到的。 ⑽其他原因不宜作转业安置的。 转业报到半年内,发现有问题或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退回部队。 (二)自主择业转业干部接收条件 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接收安置: ⑴原籍或入伍地(不含院校分配入伍)是山东的。 ⑵配偶随军前或结婚时常住户口是山东的。 ⑶配偶随军后取得山东常住户口的。 ⑷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在山东的。 ⑸本人子女常住户口在山东的。 ⑹未婚或离异的军队转业干部,服役地点是山东的。 ⑺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其父母的原籍、入伍地或离退休安置地是山东的。 ⑻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的,任何一方的原籍、入伍地(不含院校分配入伍)或服役地是山东的;一方转业,任何一方的服役地是山东的。 ⑼到配偶、父母、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的,该地区为艰苦边远地区和高山海岛地区县(市)的,其上述亲属(不含随军、离退休安置或工作调动)须取得该地区常住户口满5年,且有独立合法产权的住房。 2.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接收: ⑴截止批准转业上年度12月31日,担任师级职务(含局级文职干部)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龄超过50周岁的(注:军队改革期间放宽到53周岁);截止批准转业当年3月31日,担任团级以下职务(含文职处级以下)或中级以下专业技术职务年龄超过50周岁的。 ⑵五级(含五级)以上伤残的。 ⑶患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⑷批准转业前一年4月1日以后提升担任领导职务的;批准转业当年4月1日以后调整军衔和文职干部级别的;批准转业当年1月1日以后晋升职务等级或者调整专业技术等级的。 ⑸截至批准转业当年3月31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留党察看期未满的。 ⑹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或在缓刑期内的。 ⑺被开除党籍或受劳动教养丧失干部资格的。 ⑻未列入当年度接收安置计划的。 ⑼连续3年转业按政策安置后无正当理由不到地方报到的。 ⑽其他原因不宜作转业安置的。 (三)转业干部随调家属接收条件 1.随调配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接收: ⑴必须是军队转业干部的已婚配偶,属城镇户籍,经县级(含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程序正式录用、聘用、招用的人员。 ⑵应与军队转业干部在同一省(市、自治区)工作;原军区驻地跨省(市、自治区)但军队转业干部配偶已批准随军,并在原同一军区区域内工作的,也可以随调。因军队改革,干部调整交流到原军区区域以外部队任职后确定转业的(限于首次任职,依据本人档案进行审核,必要时由师级以上部队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其配偶随调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⑶必须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截至转业随调当年的3月31日,年龄在48周岁以下。 ⑷随调配偶应具备完整的档案材料,包括:简历表(或职工登记表),近期体检表,转正、定级、政审材料,调资晋级表,劳动部门签发的招收录用通知书、劳动合同书等。 2.随调配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接收 ⑴现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地与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在同一市区、县范围的。 ⑵犯有错误尚未做出结论以及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尚未处理完结的。 ⑶截至转业随调当年3月31日,年龄超过48周岁的;或因病、残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⑷截至转业随调当年的6月30日,试用期、见习期未满或办理招工手续不满1年的。 ⑸本人档案严重弄虚作假的。 3.按政策随调子女接收条件参照上述规定执行编辑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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