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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海南省军转安置接收条件(参考)

来源: 2019-02-26 12:39

 海南省各地的接收条件,基本按照〔2001〕3号文件和〔2007〕8号文件和《海南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实施细则(试行)》(琼办发[2011]33号)文件执行。

具备以下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可在省直和中央驻琼单位安置: 1.符合进海口市安置条件; 2.生活基础在海口市(配偶在海口市有工作单位或自谋职业和独立合法产权的住房。不含师、局级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 3.具有国家承认的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不含团级职务以上干部、处级以上文职干部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 4.参加省直和中央驻琼单位安置考试,考试考核总成绩达到规定的分数线(不含师、局级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 5.获战时三等功或平时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军队转业干部,可在省直和中央驻琼单位安置。 符合进海南省安置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根据工作需要,经省军转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和军队转业干部本人同意,可在全省范围内统一调剂安置。 对符合海口、三亚市安置条件,本人自愿到海口、三亚以外的市县工作的营级以下(含专业技术干部)军队转业干部,原则上平级安置相应的岗位和安置到党政机关或者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户口可落到配偶户口所在地。若配偶随调的,地方党委、政府应当参照本人职务和职业合理安排随调配偶的工作。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到配偶、父母、配偶父母、本人子女户口所在地安置,该地区为艰苦边远地县(市)的,其上述亲属(不含随军、离退休安置或工作调动)须取得该地区常住户口满5周年,且有独立合法产权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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