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上海市军队转业安置条件(参考)
一、上海市接收转业干部进沪安置的条件
1、军转干部原籍上海或从上海入伍(指由上海征兵机构批注入伍,同时注销上海常住户口)。 2、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为上海市常住户口且结婚时间满1年的。[★军队改革期间,所在单位被撤销、合并、降格、改编、移防的计划分配转业干部,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为上海市常住户口,可以在上海市安置] 3、驻沪部队(上海市行政区域内)军队转业干部,配偶已随军随调到上海并取得上海市常住户口满3年的(特指户口簿记载落户时间满3年,非批准随军时间)。[★军队改革期间,所在单位被撤销、合并、降格、改编、移防的计划分配转业干部,其配偶取得上海市常住户口的,可以在上海市安置] 4、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其中一方原籍上海或上海入伍的。 5、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一方系驻沪部队干部并在沪工作满1年的。如非同时转业,留队一方再转业时间需间隔1年。 6、驻沪部队转业干部未婚或者离异的,比照驻沪部队军队干部配偶随军条件予以安置。即单身干部任正连职或专业技术十二级时间须满3年,其中离异的离婚时间要满1年(崇明县任副连职或专业技术十三级满3年即可)。[★军队改革期间,所在单位被撤销、合并、降格、改编、移防的未婚或者离异计划分配转业干部,可在服役地安置] 7、父母为上海常住户口,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子女或转业干部本人未婚的;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配偶父母为上海常住户口的。 8、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父母原籍、入伍地为上海,或者父母离退休后已在上海安置落户。 9、配偶或者父母、配偶父母、本人子女有上海常住户口,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①自主择业的;②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③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④因战因公致残的。 计算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现职务等级(含专业技术等级)年限、结婚、离异、配偶随军并取得常住户口年限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等时间,统一截止到批准其转业当年的3月31日。 二、限制性政策 1、军转干部在安置期间突发严重疾病,经驻军医院以上或地方三等甲级医院诊断、部队组织认可,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2、从地方大学入伍,选择到非本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大学所在地安置的。 3、军转干部(含随调家属)档案内涉及身份、职级、年龄、户籍、学历、奖惩、健康和婚姻状况等重要材料弄虚作假的。 4、涉及违纪违法尚未做出结论的。 5、受处分丧失干部条件的。 6、配偶为婚后蓝印户口转正取得上海户口的原则上不予接收,确需照顾接收的提供蓝印户口转正证明交由上海市军转领导小组审核定夺。 7、配偶为婚后人才引进或上海高等学府毕业取得常住户口的原则上不予接收,确需照顾接收的提供市人社局或市教委出具的落户批复件交由上海市军转领导小组审核定夺。 8、在上海市无生活基础(重点是无住房),要求进沪自主择业的。编辑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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