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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转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中挪用公款罪、挪用特定款物罪和挪用资金罪的区分

来源: 2019-04-16 15:17

         考试中经常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知识进行考察,从体系上来讲,我国刑法分为总论和分论,总论主要是一些基础理论,分论则是具体罪名。考察方式较为灵活,总体难度偏大。今天重点讲一下分论中挪用公款罪、挪用特定款物罪和挪用资金罪这三个相似罪名的区分,帮助广大学员更好的理解知识点,在考试中能准确判断。

首先,我们先来看一下《刑法》对这三个罪是如何规定的:

挪用公款罪,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挪用资金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挪用特定款物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我们先来比较一下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资金罪,这两个罪名,最大的不同就在于主体。挪用公款罪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而挪用资金罪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挪用资金罪的主体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得身份。考试时重点把握这一主要区别,大部分题目就能判断了。另外,挪用公款罪挪用的是公款,而挪用资金罪挪用的是本单位财物。两罪在客观方面区别不大,都是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挪用公款罪)、本单位资金(挪用资金罪)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性活动,例如:投资炒股;进行非法活动,例如:嫖娼、赌博;或数额较大三个月未还,例如:给家人治病,一年以后才还,满足以上三个条件中任何一个,就构成该罪。

同时注意,挪用公款罪有一项特殊规定,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挪用这些特定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依法从重处罚。这时,有同学就发现,这项规定好像和挪用特定款物罪重合了,比如说:挪用防汛款炒股,那应该定什么罪呢?是挪用公款从重处罚还是挪用资金罪呢?接下来,我们对比一下这两个罪的区别。

挪用公款罪和挪用特定款物罪,从主体上讲,两个罪都是特殊主体,挪用公款罪是国家工作人员,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主体是管理特定款物的工作人员,也就是保管、使用、分配特定款物有的直接责任人员。两罪最大的不同在于目的,挪用公款罪是为个人使用,而挪用特定款物罪是为单位另行使用,简单而言,挪用公款罪是挪作私用,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挪作公用。这样我们就能清楚的判断出来上文中提到的问题,挪用防汛款炒股应认定为挪用公款罪,因为是挪出去归个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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