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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军转干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民事诉讼法-管辖之地域管辖

来源: 2019-06-25 12:25

 一、民事诉讼法-管辖之地域管辖知识点

地域管辖,确定同级而不同区域的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地域管辖,包括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协议管辖、专属管辖、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是指按照当事人所在地与人民法院辖区的隶属关系所确定的管辖。该类管辖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原告起诉应到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 2.特殊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以诉讼标的中所涉及的法律事实的所在地、争执的标的物所在地、被告住所地与法院辖区之间的关系所确定的管辖。 3.协议管辖 协议管辖是指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确定的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约定管辖。 4.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诉讼标的特殊的案件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 适用于专属管辖的案件包括:①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②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③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5.共同管辖 共同管辖是指对同一诉讼依照法律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6.选择管辖 选择管辖则是在共同管辖的情况下,当事人当依据一定的规则,确定其中的一个人民法院对案件行使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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