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军转干公共基础知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在考试中经常就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进行考查,要能做对相应的题目,就要对这个制度的各个方面进行解读,下面我们就其中的知识点详细学习,希望大家能够理解并加以记忆。
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内涵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该制度的核心目的是让少数民族自主地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内部事务,行使当家做主的权利。 二、自治地方 民族自治地方有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注意:没有自治乡、自治镇,民族乡不是自治地方。 三、自治机关 自治区、州、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属于自治机关,自治机关除了享有宪法和组织法规定的职权外,还可以依法行使广泛的自治权。 四、首长担任 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本民族公民担任;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中应当有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本民族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 五、自治权 (1)制定自治法规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制定自治法规,自治法规包括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法规报省或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2)变通执行权 民族自治机关可以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经制定该决议、命令和决定的国家机关批准后,可以变通或者停止执行该机关的决议、命令和决定。 (3)治安权 民族自治机关的自治机关经国务院批准后,可以组织维护本地方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4)财政自主权 自治机关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凡是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都应当由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编辑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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