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转干公共基础知识:备考之监察机关
每年的新法都会作为考试的一个“亮点”,也是学习过程中的重点。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是对我国现行宪法,即1982年宪法的第五次修改。其中关于监察委员会的各项规定是我们要关注的重中之重。为了大家更好的备考,下面简述关于监察委员会的相关内容,帮助大家来学习和认识这个宪法“新秀”。
一、监察机关的性质
监察委是党统一领导下的国家反腐败工作机构,既不是行政机关,也不是司法机关,而是与“一府两院”平行的国家监察机关。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二、监察机关的设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的监察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同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和委员由主任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那么我们就得出结论:监察委员会最低设置到县级,再往下就没有了。原因很简单,监察委员会的组成人员都是由人大和人常产生的,乡级只有人大没有人常,自然就选不出监察委员会的全部组成人员,自然也就没有监察委员会了。
(二)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那么由此我们得出结论:上下级监察委员会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
三、监察机关的职责
监察委员会的职责主要有监督、调查、处置。
(一)对什么进行监督呢?
对公职人员的廉政、廉洁、道德操守等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什么进行调查呢?
对公职人员的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在这里我们要非常注意一个措辞——调查。在司法程序中,我们用到的是“立案、侦查”,但是监察委员会不是司法机关,是监察机关,所以用的措辞是“调查”。
(三)那么具体如何处置呢?
首先,在内部对违法的公职人员先进行政务处分并对相关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
其次,对于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检察院,由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
这样就将监察委员会和检察院的职权划分开了——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依然是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主要针对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大家要注意检察院与监察委员会在职权上的划分,这也是新法的亮点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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