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转干军队文职人员管理规定(8)
档案。文职人员聘用工作档案主要包括聘用前本人档案材料副本,以及招聘、续聘、考核、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职务任免、岗位等级晋升、培训、待遇、奖惩、解聘、退休等材料。
文职人员聘用工作档案的材料原件需要存入文职人员本人档案的,经保密审查后,由聘用单位及时转交文职人员本人档案的管理机构,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六章 考 核
第五十四条 聘用单位应当以文职人员现实表现和工作实绩为重点,对文职人员进行全面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个人品德和遵纪守法情况;
(二)履行岗位职责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
(三)工作责任心和工作作风;
(四)完成本职工作情况;
(五)廉洁自律情况;
(六)身体、心理素质情况。
第五十五条 对文职人员的平时考核,以月或者季度为考核周期,采取工作登记统计、专项检查、考勤、群众评议等方式进行,重点考核文职人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情况以及出勤、遵守制度规定等情况。
对文职人员的年度考核,于每年年底进行,考核的标准、程序、结果反馈复核和审定、纪律监督,参照专业技术军官考核评价办法执行,考核程序可以适当简化。
文职人员年度考核结果为的人数,不超过聘用单位参加年度考核的文职人员总人数的40%。文职人员年度考核结束后,由聘用单位政治机关将考核结果填入文职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第七章 待 遇
第五十六条 文职人员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文职人员工资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军队服务津贴和其他津贴补贴组成,具体标准和发放办法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基本工资,包括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专业技术岗位和非专业技术岗位文职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标准,分别执行国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统一标准,按月发给。对年度考核结果为称职以上的文职人员,下一年度增加一级薪级工资。
(二)绩效工资,包括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执行聘用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事业单位的津贴补贴标准,按月发给。奖励性绩效工资,按照文职人员当年12月基本工资额确定标准,根据文职人员年度考核结果,于次年1月一次性发给,其中,年度考核结果为称职以上的,按照标准发给;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的,按照标准的80%发给;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不发给。
(三)军队服务津贴,标准按照本人基本工资的15%确定,按月发给。
(四)其他津贴补贴,包括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和特殊贡献津贴,其中,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按照文职人员工作所在地区的类别,执行国家相应标准;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发给在军队规定的有毒有害等特殊岗位工作的文职人员,标准按照现役军官(文职干部)有关标准执行;特殊贡献津贴,发给在本职岗位做出突出贡献的文职人员,标准不超过享受该津贴的文职人员本人当年年度工资总额,发放范围和津贴标准由聘用单位于年底提出方案,逐级报军区级单位政治机关干部部门、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审批后,于次年1月一次性发给。
第五十七条 文职人员的住房,由文职人员通过市场购买或者租住的方式解决。
聘用单位可以向住房确有困难的文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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