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0731-83595998
导航

军转干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2)

来源: 2017-06-04 01:00

 (一)国家或者军队建设需要的;

(二)服现役期间,家庭常住户口所在地变动的;

(三)结婚满2年且配偶在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有生活基础的;

(四)因其他特殊情况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安置主管部门批准的。

十一、士官退出现役的时间:

(一)因国家建设需要调出军队的,随时办理;

(二)作复员安置的,与当年义务后退伍同步进行;

(三)作转业安置的,按民政部、总参谋部当年的规定执行;

(四)作退休安置的,在符合退休条件时下达退休命令。

十二、士官复员后,由征集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按退伍义务兵的有关规定妥善安置。

农村入伍的初级士官服现役期间,保留承包土地、自留地;中级以上士官复员后,没有承包土地、自留地的,重新划给。

农村入伍符合转业条件的士官,本人要求并经批准作复员安置的,允许落城镇户口。

十三、士官转业后,按照《兵役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文件以及国务院、中央军委当年度退伍工作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四、转业士官和城镇入伍的复员士官待安置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

十五、退休士官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第(二)或者第(三)项条件的,参照军队退休干部的安置办法执行;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条件的,在原征集地或者直系亲属所在地分散安置,其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患精神病的士官不符合转业安置条件的,按退伍义务兵的接收安置规定执行。

十六、士官退出现役离队时,应办妥党(团)组织关系、供给关系的转移手续,按照规定发给工资、伙食费以及各种补助费和返回安置地途中的差旅费。到达安置地的县(市)时,持批准机关的行政介绍信,到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到;确定服预备役的,并到人民武装部进行预备役登记。

十七、士官退出现役后,到安置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到前发生的问题,由原部队负责处理;报到后发生的问题,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十八、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十九、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此不符的即行废止。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民政部、总参谋部负责解释。发布部门:国务院/中央军委 发布日期:1999年12月13日 实施日期:1999年12月13日 (中央法规)

编辑推荐:

下载Word文档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长理培训网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责任编辑:长理培训)

网络课程 新人注册送三重礼

已有 22658 名学员学习以下课程通过考试

网友评论(共0条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政策法规,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

最新评论

点击加载更多评论>>

精品课程

更多
10781人学习

免费试听更多

相关推荐
图书更多+
  • 电网书籍
  • 财会书籍
  • 其它工学书籍
拼团课程更多+
  • 电气拼团课程
  • 财会拼团课程
  • 其它工学拼团
热门排行

长理培训客户端 资讯,试题,视频一手掌握

去 App Store 免费下载 iOS 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