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江西军队文职招聘考试基础知识备考:故意杀人?正当防卫?你需要注意
一、故意杀人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客体
故意杀人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
(二)客观方面
首先必须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作为、不作为均可以构成。以不作为行为实施的杀人罪,只有那些对防止他人死亡结果发生负有特定义务的人才能构成。
其次,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即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执行死刑、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均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经受害人同意而剥夺其生命的行为,也构成故意杀人罪。对所谓的“安乐死”,仍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当然,量刑时可适用从轻或减轻的规定。
第三,直接故意杀人罪的既遂和间接故意杀人罪以被害人死亡为要件,但是,只有查明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才能断定行为人负罪责。
(三)主体
故意杀人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一般身份的犯罪主体。
需要注意的是,《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故意杀人罪的行为主体包括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
(四)主观方面
故意杀人罪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故意杀人的动机是多种多样和错综复杂的。常见的如报复、图财、拒捕、义愤、气愤、失恋、流氓动机等。动机可以反映杀人者主观恶性的不同程度,对正确量刑有重要意义。
(五)特殊情形
相约自杀:指相互约定自愿共同自杀的行为。因行为人均不具有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所以对其中自杀未逞的,一般不能认为是故意杀人罪;但是,如果行为人受托而将对方杀死,继而自杀未逞的,应构成故意杀人罪,量刑时可考虑从轻处罚;以相约自杀为名,诱骗他人自杀的,则应按故意杀人罪论处。
安乐死:关于“安乐死”定性问题对实施积极的安乐死的行为,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二、正当防卫
《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一)成立要件
1.起因条件:必须存在不法侵害行为且只能是人的行为。对动物的自发侵害进行反击不成立正当防卫;动物受人驱使袭击他人,被害人无论是对动物进行反击还是对驱使动物的人进行反击,都成立正当防卫。不存在不法行为以为存在不法侵害对他人进行打击是假想的防卫,定过失犯罪或意外事件。
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必须正在发生。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否则构成事先的防卫或事后的防卫(防卫不适时),构成故意犯罪。
3.主观条件:必须具有防卫的意图。即为了保护合法利益,为保护非法利益不构成正当防卫。防卫挑拨、互殴、偶然防卫主观上不是为了保护合法利益,不成立正当防卫。
4.对象条件:必须针对加害人。针对其他人不成立正当防卫。
5.限度条件:不得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可以小于、等于、大于不法侵害造成的损失。
(二)防卫过当
1.概念: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2.成立要件:符合正当防卫的前四项条件。但客观上造成了不应有的重大损害,且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多数是过失)。如果属于意外事件(如用皮带抽实施抢夺的犯罪分子,导致其死亡的),不能认定为防卫过当。
3.定罪:防卫过当不是独立的罪名,一般定过失犯罪,定过失致人死亡或过失致人重伤。为什么要定过失呢?因为通常只有防卫的故意,没有伤害或杀人的故意。
4.刑事责任: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三、特殊正当防卫(特别防卫)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因此,成立特殊正当防卫需要具备以下要件:
1.特殊正当防卫首先应具备成立正当防卫的起因、时间、对象、主观这四个基本条件。
2.特殊正当防卫还必须具备特定的对象条件,既只有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进行防卫时,才成立特别防卫;而对于一般违法行为的暴力行为、非暴力犯罪、轻微暴力犯罪、一般暴力犯罪进行正当防卫时,不适用特别防卫。
3.实施特殊正当防卫应注意,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在时间上不当。即使是遇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也不允许在不法侵害结束后继续打击不法侵害人。
4.只有当上述犯罪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即防卫人为保护人身安全进行防卫时,才能成立特殊正当防卫;保护其他法益时,则不能成立特别防卫。
【习题】
1.王某持匕首抢劫张某,在争斗中王某倒地,匕首掉在地上。张某见状,捡起匕首对王某猛刺数下,导致王某死亡。关于张某用匕首刺死王某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B.属于故意杀人,应负刑事责任
C.属于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
D.属于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
【答案】B
【解析】
A项,《刑法》第二十条规定,正当防卫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题干中不属于正当防卫,故错误,排除。
B项,张某属于故意杀人。王某被撞昏后,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停止,而张某捡起匕首往王某猛刺数下致王某死亡的行为不属于防卫行为,而应属故意杀人行为。故正确,当选。
C项,《刑法》第十六条规定,意外事件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题干中不属于意外事件,故错误,排除。
D项,《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题干中不属于紧急避险,故错误,排除。
因此,选择B选项。
2.甲是精神病患者,一日突然手持匕首追杀乙,将其逼至一房屋角落,乙在无处可逃的情况下,顺手将桌上的花瓶扔向甲,致使甲右眼失明。乙的行为构成( )。
A.紧急避险
B.防卫过当
C.正当防卫
D.犯罪行为
【答案】C
【解析】
A项:紧急避险,又称“紧急避难”,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的合法利益,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B项: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C项:正当防卫,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限度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题干中乙因保护自己的生命安全致使甲右眼失明,不涉及损害另一较小一方的合法利益,且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属于正当防卫。C项当选。
D项:犯罪行为是犯罪人所实施的违反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属于犯罪行为的排除情形。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长职理培网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责任编辑:长职理培)
点击加载更多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