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学位的区别
双学位包括:双学位学士、双学位硕士、双学位博士。
第二学士学位、双学士学位、联合学士学位、辅修双学位与自考第二学位(俗称自考二学历,指普通本科学历+自考本科学历,申请学位需要考学位英语)的最大不同在于证书的发放。辅修双学位结业后由修习院校发放学士学位证书(单证,或同时发放辅修学历证书,部分院校上传学信网部分不上传),而自考第二学位(二学历)结业后则由省/市/区自考办与主考院校共同发放毕业证书与学士学位证书(双证,包括经学信网注册的自考本科学历毕业证书,可报考公务员学历要求为”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非统招、非全日制)岗位,但毕业证和学位证注明”自考“)。
第二学士学位:指在获得第一学士学位的基础上,全日制再主修另一学科门类本科专业二年,达到高校规定条件后,被授予第二学士学位。而第二学士学位是指已修完一个学科门类中的某个本科专业课程,已准予毕业并获得学士学位,再攻读另一个学科门类中的某个本科专业,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成绩合格,准予毕业的,可授予第二学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生在生均拨款、学生资助、收费等方面参照相应专业本科生执行。
双学士学位:通过高考招收学生,只发放一本学位证书,所授两个学位应在证书中予以注明。根据《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 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双学士学位试点所依托的学科专业应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且分属两个不同的学科门类。试点人才培养方案要充分反映两个专业的课程要求、学分标准和学士学位授予标准,不得变相降低要求。
联合学士学位:通过高考招收学生,只发放一本学位证书,所授两个学位应在证书中予以注明。联合学士学位培养项目中,相关高校均应具有该专业学士学位授予权。在课程要求、学分标准和学士学位授予标准上,《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 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要求,不得低于联合培养单位各自的相关标准。实施高校要联合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加强学生管理和服务。
辅修学士学位:辅修学士学位在主修学士学位证书中予以注明,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对没有取得主修学士学位的学生不得授予辅修学士学位。《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 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中提出逐步推行辅修专业制度,支持学有余力的全日制本科学生辅修其它本科专业。原则上,辅修专业学生的遴选不晚于第二学年起始时间。高校应研究制定本校辅修专业目录,辅修专业应与主修专业归属不同的专业类。辅修专业应参照同专业的人才培养要求,确定辅修课程体系、学分标准和学士学位授予标准。
中外合作办学双学位:指通过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如:温州肯恩大学、宁波诺丁汉大学等机构)或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专业)(如:中国人民大学与香港理工大学合作举办管理学博士学位教育项目、北京大学与香港理工大学合作举办中国社会工作文学硕士学位教育项目)同时取得中方和外方的学士、硕士或博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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