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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写作指导:法学职称论文写作指导

来源: 2017-10-04 14:08

 商标的功能主要有:表示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保证服务质量,便于广告宣传。商标显著性的一个属性之一就是标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一属性等同于商标具有的这一功能。消费者在购买商品的时候通过商标的显著性判断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从而购买其需要的商品或服务。消费者通过商标来判断特定产品或服务的质量。一般情况下消费者在购买之前不可能掌握所有产品或服务的质量水平,但是消费者可以凭自我的感觉和他人的经历做出判断,这个时候商标的显著性就起着重要的作用,是消费者购物的向导。商标的广告功能即推销经营者产品或服务的功能。消费者对产品和服务的认识是以商标开始的,相比,具有显著性的商标能更快的让消费者对经营者的产品和服务产生联想,商标此时成为了无声的宣传员和信使。 
        混淆分为两种:一种是直接混淆或称狭义的混淆,即消费者无从分辨或混同两个事实上产自不同企业的商品;一种是间接混淆或称广义的混淆,即消费者很清楚某一商品不可能由某一企业直接生产,但却可能认为该企业与实际生产者之间有某种许可、赞助、参股或商品化等关系,总之由该企业对商品的生产实施最终控制,但实际上并不存在这种关系。从商标显著性的角度来讲,混淆实质上使商标丧失或降低了其原有的区分性。直接混淆可能导致商标区分性的丧失,而间接混淆虽未导致商标区分性的丧失,但足以使其区分性大大减弱。 
       防止商标淡化保护了商标的显著性,根据前文提到保护商标的显著性即是保护商标权,所以防止商标淡化对保护商标权的作用意义重大。有的学者认为能从我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推测出具有反淡化含义:"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这是我国在2001年修改《商标法》时增加的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为了满足加入WTO的需要履行《巴黎公约》和TRIPs中关于保护驰名商标的义务。实际上此规定只是把以前规定的直接混淆扩大到了间接混淆,在法律上并没有采纳反淡化理论。我国将来规定反淡化条款时应借鉴欧美国家的相关经验,将反淡化的相关规定放进商标法中使反淡化融入到商标侵权规定里面去。明确定义淡化概念,对弱化和丑化进行解释。在反淡化保护的对象上,除了保护驰名商标,还应该保护著名商标。因为我国大多数企业还处于品牌战略的初级阶段,和国外的跨国企业的驰名商标无法比较,为了培养我们自己的品牌,就不能对其应受到保护的条件要求的过分严格,否则势必会使正处于萌芽阶段的品牌在受到侵害时未能得到充分的保护而夭折。在救济方面,应该当以造成商标淡化的可能性为标准。 
        防止商标混淆和防止商标淡化构成商标权的保护基础,但我国《商标法》对商标权的保护,未直接采取商标混淆理论,也未采纳反淡化理论,而是以商标标识及其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是否相同或类似为标准,来界定是否侵害了商标权,是否构成商标注册申请的事由。我国商标法强调的是对商标标识的保护,而不是对商标显著性的保护。仅在司法解释上做了一些规定,但并不完善。我国商标法应符合我国的司法实践符合世界商标法的立法趋势,确立防止商标混淆和防止商标淡化作为我国商标权的保护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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