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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写作指导:论死刑的废除

来源: 2017-10-04 19:59

 [摘要]  死刑是当今世界上最为严厉的一种刑罚,故又称为极刑。随着人类文明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人对其存在产生怀疑。时至今天,废除死刑已成为文明世界的共同愿望。但是对于我国而言,废除死刑这一项存在数千年的重要制度,不能只基于一种单纯的理性愿望,还需要考虑本国国情等多方面因素。本文从这种"理想"与"现实"的矛盾中,揭示我国在废除死刑方面存在的阻碍,并提出相应意见。

[关键词] 死刑废除;人道主义;和谐社会

 

    死刑的存废这个问题在我国法学理论界一直争执不下,各方都坚持自身的意见。然而笔者认为这个问题与很多其他问题不一样,不能采用"中庸"模糊态度,因为死刑的废除已经"驶进"在我国法治进程中的单行道,毫无退路,剩下的,只是用什么方式走下去。

一、死刑废除的演进史

相对于死刑制度的创建,死刑废除的概念出现的比较晚,一般认为,死刑废除运动分三个阶段。

首先是18世纪的萌芽阶段。死刑的废除这一概念始于意大利,1764年,意大利著名 刑法家 贝卡利亚的《论犯罪与刑罚》出版,在这本专著中,他系统地论证了死刑的不人道性、残酷性、和不必要性。其对死刑的反对意见表现为以下两点:第一,死刑作为一个具有威慑性作用的刑罚方式,执行的时间却如此短,而永久性的奴役作为刑罚方式,却可以持续相当长时间。第二,死刑是野蛮的一种表现。 [ 1]从此,一场关于死刑存废的争论之序幕拉开,贝卡利亚的观点不仅在当时的社会激起轩然大波,而且还对后世有着深远影响。

第二个是19世纪的逐渐发展阶段。同样是意大利,其在1899 年的刑法典中废除了死刑。在德国,死刑在普鲁士和巴伐利亚州基本上已被废除,萨克逊州的死刑于1868年被废除。在法国,死刑鲜有被执行,一年中,126个被定死罪的案例中只有4 个被实际执行。在英国、印度、及其殖民地,1824-1829 年中,绝大多数的案例中都废除了死刑;1861 年的《刑法联合法令》中,除了故意杀人罪和叛国罪外,死刑被废除,以终身监禁代替之;1865 年,死刑委员会建议过失杀人罪适用徒刑。 [ 2] 在美国,死刑在缅因州、罗德岛州、威斯康辛州等一些州中被完全废除。

第三个是20世纪的迅速发展阶段。从20 世纪60 年代到世纪末,尤其是80 年代开始,国际反对死刑的运动和国内废除死刑运动得到了蓬勃发展,世界上有超过一半的国家在法律上或者在实际上废除了死刑。从1976开始,每年平均有三个国家从法律上废除了死刑,或者废除了普通犯罪的死刑,或者全面废除了死刑。据统计,截至到2005 年10月,世界范围内完全废除死刑的国家达81个,占全球国家总数的40% [ 3]; 废除普通犯罪死刑的国家有12个,占全球国家总数的6%;事实上废除死刑(10 年内在司法中未执行过死刑)的国家有35 个;完全废除死刑、废除普通犯罪死刑和事实上废除死刑的国家总数为128个,占全球国家总数的60%。

死刑废除的运动在21世纪依然在继续,从全球的视角来说,死刑的废除在全球已经成为一种趋势。

二、我国的 "废除"死刑的历史

事实上,我国从古至今还没有过出现过废除死刑。所以要谈废除死刑的历史,应该首先了解死刑制度在我国的历史。

在中国,死刑是一种历史最为悠久的刑罚种类,它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具有不同的执行方式。而关于其起源,没有公认的答案。在原始氏族社会,如果一个氏族成员杀害了另一个氏族的人,后者就会实行以血还血的复仇。奴隶制的国家出现后,原始氏族社会的血亲复仇逐渐被体现国家公共权力的死刑所取代,但同时也保留下来原始氏族社会的以血还血的报应观念,这种观念最后演变成俗语中"杀人偿命"的说法。

到了封建时代,"杀人者死"这一观念随着历史的积淀已经成为我国民间、官方共同认可的公理所在、公义所在。比如汉高祖刘邦也没忘记一入关中立即宣布"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来安抚民心。长期以来,对杀人犯,包括对其他罪大恶极者判处死刑,在中国绝大多数公众心目中可谓公平的等义、正义的化身,它已经渗入到中国人的血脉中,成为千古不易的铁律。

时至今日,死刑还高高站在刑罚体系中的"最高峰",它仍紧紧地束缚着国人的心灵,它在民众中具有极高的"人气"。据2002年的一份抽样调查显示,88%以上的被调查者坚决反对废除死刑。 [ 4]

而我国正式的死刑废除概念的提出始于现代,但是一经提出就遭到很大的质疑,接着各方展开激烈讨论,最后分成了"存派"与"废派"。结果呢?还是不了了之,各有各的说法。

三、浅析我国的死刑废除

为什么要"废除"死刑呢?是否因为世界其他国家都开始废除了,我国也要"随大流"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具体问题需要具体分析,在我国提出"废除"死刑,自然有一定的合理性。

1、废除死刑的合理性

(一)人道主义方面

从人道角度看,只有人道的宽容精神才能化解对于犯罪和犯罪人的仇恨心理。而死刑作为远古的刑罚,其残酷程度在人们的心理是一种血淋淋的场面,它不但给受刑人带来精神和肉体上的巨大痛苦,也给其家庭造成不幸和痛苦。虽然近现代的刑罚改革使得死刑在执行方式有了进步,在实施过程中也尽可能的减少痛苦,然而,死刑给人们的心理造成的残酷的影响是无法磨灭的,它就是残酷的代名词。贝卡利亚提出,死刑不可能有益,因为他是人们残酷的榜样,死刑是依法杀人,意味着国家杀人正义,在心理上引导人们向恶的方向发展,这样冲淡了人们的人道主义观念。 [ 5]因为死刑原本就是的旧时代血腥复仇的产物,如果在法律中确定他的地位,无形中,会引起或助长人性的残忍。废除死刑不但是对犯人的一种人道主义的重视,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改变人们的报复观念,引发人们对生命的珍视,从而促进刑罚思想进一步走向人道性,因为刑罚是随社会的进步和人类文明的发展而产生的,它的废除显示了原始的、野蛮的"人杀人"的报复方式正在随人类文明程度的提高而走向没落。所以,在人道主义的层面来说,废除死刑是必要并且合理的。

(二)更好的实现刑罚的功能

笔者认为,废除死刑能更好的实现刑法的功能。这要从三个方面讲:首先,死刑废除对犯罪人方面的功能。刑罚对犯罪人的功能是惩罚、威慑、感化和教育改造,死刑废除有利于对罪犯的生命进行保护,同时,通过对罪犯适用监禁而剥夺罪犯的再犯能力,通过剥夺罪犯自由与相应的体力劳动起到惩罚的作用。贝卡利亚提出:"监禁,这种丧失自由的感觉是长久和痛苦的,对人类心灵发生较大影响的是刑罚的延续性而不是强烈性。"通过这种持续的痛苦使犯罪人打消再犯心理,同时,通过一定的感化和教育使罪犯认识到行为的错误,有利于实现刑罚的个别预防目的。 [ 6]使犯罪人不再犯罪的手段并不仅仅是死刑,对犯罪人实施终身监禁,这样罪犯也不会具有再犯的条件,就达到了对犯罪的预防。所以说保留死刑并不比废除死刑能得到更大的遏制罪大恶极者再犯罪的效果。

其次,死刑废除对被害人的功能。刑罚适用及时对被害人及其相关人员具有安抚和补偿功能。一般而言,对于致命性暴力的犯罪,因其生命可能已经被剥夺,所以对被害人而言适用死刑使被害者及其家属在仇恨愤怒的心理上得到满足,消除激愤情绪,平服心理怨恨,然而事实上,这只能迎合人们的等害报复的观念,并不能真正体现补偿的功能。另一方面,因为对犯罪人实施了死刑,这样无疑增大经济补偿的实现难度,使受害人不仅遭受失去亲人的痛苦,而且还有承担经济损失的痛苦,也就是说,在失去亲人的痛苦并没有减少的同时,在经济上也没有得到补偿。对于经济性犯罪而言,实施死刑后,对于经济补偿的部分更是难以实现,不利于对经济犯罪的制裁,反而会助长经济犯罪数额的增大。

最后,死刑废除对于其他社会成员的功能。这个功能集中体现在其"威慑力"上。尽管,死刑是剥夺犯罪人的生命的刑罚,具有较大的威慑功能,因为没有了生命就没有一切。然而,死刑产生的威慑力是必须在当事人知道的自己行为构成犯罪,而且知道犯罪行为的刑罚严厉,如果他不是明知,或完全是心存侥幸,则适用再多的死刑也无法起到震慑作用。实证调查研究表明,死刑存废对谋杀罪犯罪率没有什么影响,在废除死刑的国家和地区谋杀犯罪并没有显著增加,谋杀案发案率极高时废除死刑,谋杀案发案率并没有骤然上升;在谋杀案发率较低的时候废除死刑,谋杀案发率仍然呈下降趋势。同时也没有一个国家和地区在恢复死刑的时候,谋杀案发率骤然下降;在保留死刑的国家和地区谋杀并没有显著的减少。 [ 7]

(三) 构建和谐社会上

中国共产党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执政理念,可谓顺应民意,符合潮流。那么,什么是和谐社会?"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那么为什么构建和谐社会就要求尽快废除死刑?这是因为"死刑…是一场国家同一个公民的战争,因为, 它认为消灭这个公民是必要的和有益的。" [ 7]由此我们可以说,大量适用死刑必然影响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关系的和谐,进而死刑及其大量适用必然会威胁到和谐社会的构筑。一个大量适用死刑的社会绝对不可能是一个和谐社会,真正的和谐社会必定是一个已经死刑执行较小甚至是已经废除的社会。尽管我国奉行"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但是事实上死刑在我国的执行数目是非常大的。中国目前执行死刑的数量超过全球死刑执行总数的70 %。 [ 8]所以说,死刑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和谐社会的构建。

2、废除的"障碍"

(一)观念上

死刑的进化史表明人道主义是死刑消亡的基础,弘扬刑罚的人道价值,是废除死刑的价值取向所在。然而,中国在历史上未曾像西方国家那样接受过人道主义思潮的传播,人的权益、尊严尚未受到应有的重视,人的价值尚未上升到应有的地位,在危急和灾难发生时,还把舍命抢救公私财产与舍己救人等量齐观。所以,一个人为了抢救公私财产而献身是光荣的;同样,一个侵犯财产的罪犯为他所侵犯的财产的行为而付出生命的代价也是合理的,更不用说那些绑架、杀人行为了。在人们的观念中,罪犯是坏人,杀死坏人只会有利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因此不把罪犯当人看待被认为是理所当然的。"杀人者死"、"杀人偿命"被大多数人看做是公平、正义的体现。在这种状况下,废除死刑是不可能的,因为它缺乏民意基础,而民意在现代社会里是影响国家决策的巨大力量。

(二)国情上

总体上讲,现今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各种体制正处于变革完善之中。具体而言分两个方面:

1、生产力的欠发达,使人的生命的价值相对较低,人们无法形成"生命至上"的观念。 [ 9]生产力的高度发展是废除死刑的经济基础,一方面,生产力的发展增加了对劳动力的需求,而死刑是以剥夺人的生命为内容的,因此,这种刑罚方式就会被认为是不经济的;另一方面,在经济高度发达的社会里,社会保障制度相对完善,人们基本生活水平得到保障,因此人们就更加珍视人的生命,尊重人的价值。而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低,且由此导致的劳动力过剩所引发的下岗、失业日益严重,人的价值人的观念中也相对不高。

2、法治和民主制度等的不完善,使我国现阶段不具备废除死刑的上层建筑。

如前所述,我国不具备废除死刑的经济基础,而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所以我国也不具备废除死刑的上层建筑。这一点具体反映在法治、民主等制度的建设上。我国目前已确立了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并正在大力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但是中国是一个有几千年封建传统的国家,没有经历过近代民主思潮的洗礼,而且长期以来实行的是中央集权的体制,因此,建立起完善的民主制度、法律制度,培育人们的民主、法制精神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而在此之前,要废除死刑显然是不现实的。

3、 小结:"废"为趋势,"存"为现实

中国社会正处于变革之中,在变革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新旧模式之间的碰撞、冲突,社会矛盾骤增。如眼下贪污腐败现象层出不穷,居民收入差距不断拉大,地区、行业之间收入、发展极不平衡,低收入人群不断扩大,农民生活缺乏保障等等。随之而来的就是犯罪率持续上升,特别是一些恶性暴力案件,而且象毒品交易、组织卖淫等以前基本根除的行为又死灰复燃。所以死刑对于现在的中国来说是现实所"迫",不能立刻就废除,但是,无论是出于对世界各国的法律进程的分析,还是出于对我国今后社会发展的预测而言,废除死刑都将是一种趋势。

 

四、我国废除死刑的建议

死刑的废除需要内部与外部因素共同作用,我们应该更加积极作出行动来促进这个过程,笔者总结出四方面的条件:

(一)政治生活稳定是我国废除死刑的前提条件 [ 10]

一般来说,政治生活稳定的国家往往已废除死刑或具有废除死刑的发展趋势,而政局动荡、政权更迭频繁的国家常常因需借助死刑的运用达到保卫国家稳定的目的而不可能放弃死刑。前者如英、法、西欧各国,自二战以来,国内一直国泰民安,既无战争亦无大动乱,因而西欧大多数国家均已废除死刑;后者如前苏联,苏联自十月革命胜利以来,由于各种反动势力风起云涌,死刑曾三次废除又三次恢复,目前俄罗斯仍为保留死刑的国家。我国要废除死刑同样必须要以政局稳定,人民安宁为前提条件。新刑法分则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主要是为了防止国家出现动荡、保卫国家安全而设,第二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是为了维护公共秩序而设的。如果我国并不存在政治隐患,根本也没有必要在这方面规定死罪了。

(二)经济稳定向前发展是我国死刑废除的必要基础

如前所述,正因为生产力的低下,导致其他制度跟不上,使死刑的废除缺少一块生长的"土壤"。 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发展经济建设是我国一项长期国策,不容许犯罪分子肆意破坏,因而现今刑法大量规定了经济死刑犯。可见,我国要废除死刑,社会经济必须要发展到一定阶段,且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社会经济管理秩序法律化、规范化。由此可见,我国要废除死刑,首先必须要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实现社会经济管理秩序法律化、规范化,死刑废除的经济条件才可能具备。

(三)人民道德文化素养的提高也是我国死刑废除必不可少的条件。

死刑的废除并非纯粹一国政治集团的责任,也非国家司法机关的专门义务,它必须依靠全体民众共同不懈的努力。人民道德水平的提高对于我国死刑的最终废除同样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只有当全体国民的文化道德素养提高到一定程度,死刑的废除才能够得到人民的理解和支持。而提高人民的道德文化素养的有效之方莫过于强调人道主义理念。人们对事物的价值评判,依据的是人们头脑中的价值标准。普通民众对死刑制度的拥护,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他们的思想里存在着"杀人偿命"的公正理念和原始的复仇情感。如果要消除这种消极情绪的影响就必须提出一种更科学、符合时代精神的价值观,它就是人道主义。当人们认识到人道主义精神的价值高于所谓的杀人偿命的报应观念价值,那么人们对死刑的态度就会从拥护死刑转而走向反对、憎恶死刑。

(四)改善执法环境,实现司法公正。

老百姓拥护保留死刑,还在于对中国目前司法现状的担心:一个司法状况堪忧的社会,取消死刑将意味着可能丧失更多的"正义"。

缘于现实中令人堪忧的司法现状,人们可能认为实体上废除死刑无疑可能丧失了一块人间公正的"阵地"。因此改善执法环境,尽早的实现司法公正,让民众信赖本国的法治环境,让公民觉得司法的判决是值得信赖的,无论怎样凶恶的人,都会受到社会公正的惩罚,这是促成公民对死刑的观念转变的一个必要手段。

五、结语

诚然,死刑制度在我国数千年的法律制度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时至今天,它仍然在我国法治进程中占有不可替代的地位。但是,随着人类历史向上发展的规律,这一制度最终还是要退出历史的舞台的。但是对于我国来说,死刑的废除要结合我国自身实际和相应外部因素来综合考虑,不能一蹴而就,也可以说,这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笔者希望通过此文表达自己的一点看法,为我国废除死刑的进程提供微薄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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