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事会防合谋激励机制研究
摘要:监事会可以提高监督动机和效率、避免委托人监督产生的道德风险和防止单层制董事会结构中董事会决策咨询功能和监督功能的冲突,以及减少大股东对经营者的过度干预和对小股东的剥夺。监事会制度本身是有效的,但是,潜在的监事与经营者之间的合谋会降低监事会的有效性,造成监事会功能的弱化。建立和完善防合谋薪酬激励机制及其它相关机制是改善我国监事会功能的主要措施。
关键词:监事会;委托一代理;合谋;激励机制
中图分类号:F276.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2154(2009)02―0047―05
一、引言
现代企业中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分离产生了经营者偏离股东利益的代理问题,而代理问题的出现则产生了监督需求。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不同于英美的单层制董事会结构,采用的是双层制董事会结构(two-tier board structure),即在董事会之外,专门设立监事会代表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者进行监督。其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可以将股东之外的其他利害相关者,如债权人、员工等,包容进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体现利益相关者的“共同治理”;二是监事会专司监督职能,能够提高监督的效果,从而降低公司的代理成本,增加利润和股东的收益。但在我国公司治理实践中,监事会是否真正起到了应有的监督作用却倍受争议,甚至有学者建议取消监事会而采用英美国家的单层制董事会结构。
但是,监事会也并不是完全没有起作用,在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和加强财务监督等方面都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例如,薛祖云等人发现监事会的监督作用有利于提高公司的会计信息质量,我国的监事会制度在监督公司财务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张逸杰等人通过对监事会特征与盈余管理的关系来实证检验监事会财务监督的有效性,发现监事会对盈余管理起到了弱的遏制作用,即起到了财务监督的作用。李维安和王世权在设计监事会治理绩效指标体系的基础上,通过实证检验发现,尽管上市公司监事会的整体绩效偏低,但是监事会监督有效性的提高有利于公司财务安全性的改善和提高。并且认为监事会在监督过程中出现的一些不和谐的声音,并不是监事会制度本身的问题,而是在治理过程中出了问题。Xiao等人调查发现我国的监事会依据其具体功能可以分为四种角色,虽然有些监事会仅仅是名义上的监督、友好的顾问或受利益主体(董事会、CEO或大股东)控制的监督人,但有些还是承担了独立监督人(independentwatchdog)的角色,监事可以不受干涉的行使自己的监督权。
总结现有研究文献,尽管我国的监事会在实践中出现了功能弱化的现象,监事会只起到了部分作用或只有部分监事会起到了应有的监督作用。但这并不能够否定监事会监督制度本身的有效性,只是在实施过程中没有注意到监事会制度的一些不足和缺陷,如缺少对监事的激励和约束,监事会的功能是可以不断完善和提高的。相关的几个研究都提出建立和完善监事(薪酬)激励与约束机制是改进监事会功能的一个有效措施,但对监事会存在的理论基础和必要性及薪酬激励的原则分析不够。本文基于委托一代理理论和组织合谋理论分析了监事会的有效性及其潜在的问题,以防合谋的原则提出了建立和完善监事薪酬激励机制的必要性及措施。
二、监事会有效性分析
监事会有效性或作用分析的理论框架是委托一代理理论,股东是委托人,经营者是代理人,而监事会则是第三方监督人,本部分分析了监事会在这个框架的作用。
(一)提高监督动机和效率
现代股份有限公司的发展已经实现了“所有权和经营控制权的分离”,公司所有权归全体股东所有,经营权归经营者所有,股东与经营者之间形成了委托一代理关系。然而,在这种委托一代理关系中,由于股东与经营者的利益方向并不完全一致,以及信息的不对称,很难保证经营者实际做出的决策是以公司或者股东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股东有获取更多信息的需求,即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分离产生了代理问题,而代理问题则产生了监督需求。但是,由于股东(委托人)没有监督时间或缺乏监督技术(监督效率不高),以及股权分散下的“搭便车”问题,就会出现股东的监督能力不足、监督动机不大的问题。而委托专业的第三方(监事会)来履行监督人的角色就可以提高监督动机和效率,这便是有些国家(如法国和中国等)在公司内部设立监事会的理论背景,其目的在于利用独立、专业的监督机构对经营者进行有效的监督约束,控制代理风险和降低代理成本。
(二)避免委托人监督产生的道德风险
事实上,监督工作是无法证实的(从而也无法合约),监督信号也是私有的,委托人即使具有充分的监督时间和一样的监督技术,也应该把监督权授权给第三方监督人。因为委托人自己监督,他就有隐藏有利于代理人信息的动机,即代理人会面对委托人的道德风险,代理人的激励就不足。而把监督授权给第三方则会产生两个效果:(1)激励效果,委托人可以利用两个合约以便更精确地为代理人的努力和监督人的监督工作提供激励;(2)承诺效果(Commitment-effect),把监督工作授权给第三方相当于向代理人承诺,好的行动就会有好的回报,代理人也就会采取正确的行动策略。但是,正因为监督信号是私有的,委托人与监督人之间就能够合谋侵害代理人的利益,第二个效果可能就会丧失。然而,Strausz的模型证明了,即使没有第二个效果,授权仍然是有利可图的,即把监督权授给第三方仍然会提高代理人的激励效果而减少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代理成本。类似的,Vafai也证明了,当代理人的产出没有不确定性时,委托人一监督人一代理人的结构严格优于委托人一代理人的结构。
(三)防止单层制董事会的功能冲突
在单层制的董事会结构中,董事会既承担决策咨询功能和监督功能(或由董事会的下属机构承担),但这两个功能往往存在冲突。例如,董事会的决策咨询功能需要董事会与经营者之间共享经营信息,但董事会的监督功能则会妨碍经营信息的分享,因为经营者有隐藏有用信息来避免董事会监督的动机,董事会就不能做出最优的决策,也不能对经营者进行很好的监督,董事会的决策咨询功能和监督功能就会产生两难冲突。而如果把监督权分离出来建立双层制的董事会结构,董事会只承担决策咨询功能,而监事会则承担监督功能,那么经营者就会与董事很好的分享经营信息,从董事会那里得到好的建议和帮助从而做出有利于股东的最优决策,因此,双层制董事会结构是最优的。也就是说,在公司内部存在一个独立的监督机构(监事会)是有效的。
(四)减少大股东的过度干预和对小股东的剥夺
以上的分析都是假定股权比较分散的情况下股东缺乏监督激励,但一些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如中国)存在大股东控制或家族控制的现象是很普遍的。与股权分散下的情况相比,股权集中的公司的大股东“过度”的卷入了公司的经营决策,Burkart等人指出,大股东干涉公司的经营决策可以降低经营者的决策 能力(discretion)和防止经营者谋取私人利益,然而,这样也会妨碍经营者的主动性,不利于经营者做出有利于公司但不可合约的企业特殊性(firm-specific)投资项目。而在双层制董事会结构下,大股东委托监事会监督经营者,可以解决经营者激励不足的问题而不会降低监督效果。双层制董事会结构中的监事会是一个有益的承诺机制,它能够抑制大股东对经营者的干涉,从而也可以限制大股东对小股东的剥夺。监事会制度还可以将股东之外的其他利益相关者,如债权人、员工等融入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体现利益相关者的“共同治理”。
三、监事会薪酬激励机制必要性分析
从上面关于监事会制度有效性的分析来看,监事会制度有其存在的理论依据,是一个有效的制度安排。但当合谋出现时,委托人一监督人一代理人的结构就可能不再是最有效的。事实上,监事也是一个与代理人一样的理性经济人,他们的利益并非总是与委托人(股东)的利益一致,有可能被代理人收买,与经营者合谋损害委托人(股东)的利益,如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原主席胡楚寿受贿案、弘业股份监事会主席杨国庆涉嫌受贿等。一旦监事与经营者合谋,监事会就不会很好地执行自己的监督权,监事会就会出现功能弱化和失效。因此,在公司治理实践中,监事会的不作为,以及与经营者之间的合谋是降低监事会有效性的一个主要问题。因此,如何建立防合谋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就成了一个提高和改善监事会功能的关键问题。
Kofman和Lawarree证明,委托人通过授权(分权)将监督人变成一个独立的剩余索取者或者部份剩余索取者可以防范监督人与代理人处于平行关系中的合谋。并且,当合谋被发现的概率较低时,就越应该加强对监督人的激励。而Vafai则考察了当代理人与监督人之间和委托人与监督人之间(委托人与代理人合谋是不可能的)都存在合谋的可能性时,委托人在两种防合谋之间存在权衡,有三个方案可供选择:(1)为监督人提供激励以防止监督人与代理人的合谋,但增加防监督人与委托人合谋的成本;(2)为监督人提供激励,同时通过降低代理人与监督报告之间的关联度而减少委托人与监督人合谋的利益,该方案会为代理人提供租金;(3)减少监督人的决策能力,销毁(destroy)委托人与监督人合谋的利益,监督人和代理人都会获得租金。因此,这三个方案完全取决于两类合谋发生的概率,当代理人与监督人之间的合谋概率最大时,为监督人提供激励是最佳方案。在我国公司治理中,提高对监事的激励确实可以降低经营者违规概率,从而提高监督效益。因此,建立和完善监事薪酬激励机制是改进我国监事会功能最主要和最紧迫的一个措施。
四、防合谋薪酬激励机制措施
(一)提高薪酬水平和完善薪酬结构
监事会监督职能的有效发挥与监事的激励密切相关。如果监事与任职公司的利益没有任何关系,监事肯定就没有积极性去监督经营者,监督功能也就难以充分有效地实现。而在我国存在“零报酬”监事,大量的监事与任职公司没有任何利益关系。例如,2005年我国上市公司监事年度货币薪酬平均为8.54万元,大大低于董事长的16.95万元和总经理的21.22万元,大概有1/3的监事不在任职公司领取薪酬,有4/5的监事没有任职公司的股份。监事与公司没有任何利益关系,又何来积极性呢?又如何能充分有效地实施监督功能呢?
我们不应片面理解监事会的独立性,所谓的独立性应该是有独立行使功能的权力和能力,不受一个或少数几个利益集团的管制,特别是董事会和管理层的限制。新《公司法》的实施有利于监事会的法律权力和独立性的提高,在这个基础上再完善监事的薪酬激励制度,必然改进监事会的效果,提高监事会监督的有效性。主要措施是要增大领取薪酬监事比例,实行薪酬结构的多元化,增加监事持股比例。
(二)聘请外部专业人士,独立地管理监事薪酬
设计有效的监事薪酬机制,要考虑到它的独立性,避免董事和高级管理者影响和控制监事的薪酬,从而减少公司经营者与监事之间合谋的可能性。因此,除了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者不能参与监事薪酬的制定外,监事薪酬的制定者还必须保证不会受到公司经营者和个别利益团体的影响和控制。要最大限度地保证监事薪酬制定者的独立性,才能保证监事薪酬机制的独立性。所以,可以聘请与公司无关的外部专业人士,如薪酬专家、咨询师、学者等独立地制定和管理监事的薪酬。
(三)建立其它的补充激励机制
薪酬只是影响监事监督工作积极性的一个方面,薪酬激励并不能解决监事所有的代理问题,因此,在加强薪酬激励的同时,应该对监事进行其它补充激励,如职业声誉等隐性激励,一个人的职业声誉可以影响他未来的工资收入,因而职业声誉会对监事起到很大的激励作用。因此,有必要在中国建立一个有效的监事“劳动力市场”,监事一旦“玩忽职守”或是与经营者“同流合污”,就会考虑其可能遭到的声誉损失,从而降低合谋动机和减少合谋的收益,提高监督工作的积极性和有效性。此外,协调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与监事会功能,使之相互补充、相互监督,从而降低监事与经营者合谋的概率,可以改进监事会的功能。例如,Kofman和Lawarree证明委托人随机雇佣第二个监督人(外部审计)可以防止监督人(内部审计)与代理人之间的合谋。同时,将监督任务在两个监督者之间分割也可以阻止监督者与代理人之间的合谋。监事会和独立董事的监督工作具有各自的特征,在监督功能上存在互补,但是,为了防止权力冲突和责任推诿,以及降低监督工作中的合谋概率,有必要对他们的权力边界进行划分,例如让监事会执行对董事会以及高级管理者的监督,而独立董事执行对大股东的监督,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五、结语
监事会的设立符合委托一代理理论的分析框架,监事会制度理论上是有效的。在股权分散的情况下,监事会可以解决股东激励动机不足及监督效率低的问题,可以发挥专业监督作用。同时,考虑到监督工作无法证实(从而也无法合约)和监督信号是私有的,监事会监督制度还可以避免委托人监督的道德风险问题。另外,从单层制的董事会中分离出监督功能而建立监事会,可以避免董事会功能的冲突。而在股权过度集中的情况下,监事会制度可以防止大股东对经营者的过度控制而产生的经营者激励不足的问题,也可以防止大股东对小股东的剥夺。总之,在无合谋问题的情况下,双层制公司治理结构中的监事会制度是一个有效的制度安排。但是,潜在的合谋问题降低了监事会的有效性。在我国公司治理实践中,由于薪酬激励及其它相关激励机制的缺乏,监事会在实践中没有发挥预期的效果,其功能出现了弱化。激励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可以提高监事的工作积极性和防止监事与经营者合谋,从而改进监事会的功能。此外,加强监事职业声誉等方面的激励、协调监事会与独立董事的功能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如让监事承担经营者违规的连带责任和处罚合谋等,也可以改进我国监事会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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