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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内蒙古农信社招聘考试行测:法律常识判断之无效合同知识点

来源: 2019-12-16 16:02

  (一)无效合同的概念

  ①合同自始、当然、确定无效。

  ②不能按照当事人的意愿发生法律效果。

  ③对合同无效有过错的当事人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不当得利返还或者侵权责任。

  (二)《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

  1,因欺诈、胁迫订立且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国家利益,指国家的经济利益、政治利益、安全利益、军事利益。国有企业的利益不等于国家利益。

  例1甲成为中国首富后,somewhat膨胀,坐劳斯莱斯都满足不了。甲以检举乙兵工厂私分国家财产相要挟,与乙订立买卖合同,预定了一辆我国最新研制的核动力装甲车,准备改装后作为工作用车。①甲、乙间的买卖合同因甲胁迫而订立,且损害国家军事利益,无效。②何谓“国家利益”学说不一。多数人主张,国家利益就是社会公共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勉为其难地说,这得符合三个条件:①具有损害的恶意。仅观念主义的恶意(指仅仅意识到将造成损害)尚属不足,须意思主义的恶意可堪其匹。所谓“意思主义的恶意”,指不仅意识到将造成损害,且追求 (希望)损害之发生。②须有串通。指双方均为故意,且有意思联络。③客观上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

  例2房地产开发商甲将一套房屋出卖给乙,交付了房屋,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此后,甲又以更高的价格将该房屋出卖给“知情”的丙,并给丙办理了过户登记。①题目仅交代丙“知情”(知道乙为在先买受人的事实),则只能表明丙具有观念主义的恶意。②因题目未进一步交代丙具有意思主义的恶意以及甲、丙有串通行为,甲、丙的买卖虽客观上损害了乙的利益(乙因此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也不能认定甲、丙构成恶意串通。③(14年·卷四·案例题·2问)就是这样考的。④坊间对《合同法》第52条第(二)项的规定颇有微词!“恶意串通”是司法考试的疤,是民法学人的痛。

  例3房地产开发商甲将一套房屋以200万元出卖给乙,交付了房屋,尚未办理过户登记(乙则不断催促甲尽快办理)。为避免乙强制执行,面对不断暴涨的房价,甲与丙(甲的全资子公司)商议后,心生一计(甲立马将该房屋以200万元出卖给丙,给丙办理了过户登记)。至于以后如何处置该房屋,双方的意见是:再做计议(反正丙听甲的)。①若乙依照《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10条或者《合同法> 第52条第(二)项主张甲、丙的买卖合同因恶意串通损害乙的利益而无效,可认定乙的请求成立。②我们需要警惕!一物数卖中,“恶意串通”是很难成立的!

  恶意串通VS债权人撤销权 (1)德国法学家Kipp于1911年提出“无效法律行为的撤销”理论,被誉为法学上的发现。略谓:原则上,无效法律行为自始、当然、确定无效,无须撤销。但是,若撤销一个无效的法律行为具有独特的规范意义,并非多此一举,那么可撤销一个无效的法律行为。 (2)“无效法律行为的撤销”理论由台湾的王泽鉴先生介绍到大陆后,对同法考试产生了影响。2005年至2007年的民法考题,三次涉及该理论。只有一个考法:①债务人将财产让与第三人的行为属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无效。②符合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③所以,债权人亦可行使债权人撤销权,撤销该无效的让与行为。 (3)“无效法律行为的撤销”理论的具体内容无须掌握,但得知道有这回事。

  例4乙欠甲30万元到期,此后,乙将自己(价值100万元)的全部财产以5万元的价格出卖给“知情”的丙,致使乙对甲无力清偿到期债务。①乙、丙的买卖合同属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 (甲)的利益的合同,无效。题目中的“知情”在司法考,试中就等于“恶意串通”(挺将就的!其实,“恶意串通”要比“知情”高几个数量级。)。②因符合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故甲有权起诉撤销乙、丙的买卖合同。③这里,甲的撤销行为与乙、丙的买卖合同无效可以并存,不矛盾(“无效法律行为的撤销”理论)。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①掩盖行为属于双方虚假行为,无效。②被掩盖的行为,属于隐藏行为,若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亦无效。例如:企业之间订立联营合同,目的在于非法拆借资金;订立合建房屋合同,目的在于非法转让“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公共利益”,指任何不特定第三人的利益,包括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公共道德)两个方面,合称“公序良俗”,都是需要通过价值判断予以具体化的概括条款。

  (1)损害公共秩序的合同,无效。例如:以从事犯罪或帮助犯罪为内容的合同(治安秩 序);给新闻记者的封口费(舆论秩序意图影响选举结果的赠与(贿选)合同(选举秩序、政治秩序给证人的封口费(司法秩序);假身份证、毕业证(“办证”)承揽合同(管理秩序)。

  (2)违反善良风俗的合同,无效。经由判例与学说的类型化努力,“违反善良风俗”的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①违反性道德。例如:换妻合同;借腹生子合同(代孕母合同);为了“维持”婚外性关系而订立的赠与合同(包二奶合同)。须注意:为结束婚外性关系支付的“分手费”,有效!

  ②违反婚姻论理。例如:妨害婚姻自由的约定(甲与乙离婚时约定:“若甲于1年内结 婚,赔偿乙100万元。”);预立的离婚协议(甲、乙结婚前约定:“若婚后甲有赌博、吸毒、家暴行为,甲即有义务协助乙办理离婚手续。”)须注意:预立的离婚协议无效,但在司法考试中,忠诚协议属例外。按照(11年·卷三·1题),忠诚协议(即夫妻约定,若一方出轨导致离婚,出轨者赔偿对方金钱若干)有效。

  ③违反家庭伦理。例如:断绝父子关系的协议;夫妻关于禁止女子随母姓的合同。再如:父母去世前,子女预立的将来分割父母遗产的协议。又如:约定子女对父母不承担赡养义务的协议。

  ④贬损人格尊严。例如:雇佣合同中包含汇报工作必须向领导下跪的条款(下跪条款无效);雇佣合同中规定雇员离开工作场地必须接受搜身的条款。

  ⑤过度限制自由。例如:包含雇员结婚后不得生育的雇佣合同(生育自由);期限过长的竞业禁止条款(职业自由)。再如:因甲开酒吧时,乙提供了急需的100万元借款,甲、乙约定:“甲经营期间的所有酒水,只能从乙处进货(经济自由)。”

  ⑥践踏宪法基本权利。宪法基本权利,确立了一种客观的伦理价值体系,对民法具有间接效力。合同践踏宪法基本权利的,违反善良风俗,无效。例如(违反劳动者保护为其典型约定工伤概不负责的“生死条款”;女职员结婚视为自动离职的所谓“单身条款”。

  ⑦违反公平竞争。例如:约定串通投标或者围标的合同;分割市场、封锁市场的协议; 限制销售价格、限制对方进货渠道的协议。

  ⑧政府特许之外的射幸合同。例如赌博合同;私设六合彩;巨奖销售合同。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①违反的必领是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违反地方法规、行政规章的,不算。

  ②违反的必须是强制性规定。违反任意性规定的,不算。

  ③违反的必须是强制性规定中的效力规范。如果是取缔规范,合同并不因此无效(《合同法解释(二)》第1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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