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内蒙古农信社招聘考试行测法律常识判断: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解释》
第1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 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2条 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向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3条 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二)非法彼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
(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第4条 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7条 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
1.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精神损害赔偿采用法定主义,法无明文规定的,无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下列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遭受侵害,情节严重的,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①一般人格权;
②七种具体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
③三种身份权:荣誉权、亲权、配偶权(《婚姻法》第46条);
④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遗骨等人格利益。
特别提示
《侵权责任法》颁行(2009年12月26日)后,有观点认为,《侵权责任法》 第22条修改了《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4条的规定,从而,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毁损灭失的,所有权人不再能够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对此存在争议,但这一观点为有力说(参与制定《侵权责任法》专家的多数意见),在司法考试中建议大家按照这种观点把握。
侵犯人身权VS侵犯死者人格利益
(1)根据《精神损害赔楼解释》,侵犯自然人的人格权与身份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受害人即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对加害方式并无要求。
(2)但是,根据《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3条,侵害死者人格利益的,死者的近亲属也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但法律添加了限制,要求加害方式为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方式。
(3)为什么会有这样的区别呢?这体现了这样一种精神:对不同属性利益,民法保护的程度是不同的。对于上升到民事权利高度的利益,民法对其提供较为充分的保护。相对而言,对于尚未或不能上升到民事权利高度的利益(如死者的人格利益),民法对其保护的程度低一些,一般而言,对这些利益的侵害,须在侵害方式上有违公序良俗时,才构成侵权(构成要件更严格)。
(4)《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3条的规定,只是一个开始,以后我国民法会在很多地方显示出这种区别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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