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内蒙古农信社招聘考试行测法律常识判断_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责任能力
1.法人民事权利能力。指法人享有民事权利,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以下特点:
(1)受自身性质的限制。不能享有专属于自然人的权利,如法人不能享有生命权、健康 权、身体权、肖像权;法人的名誉权遭受侵害,不得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2)受法律、行政法规的限制。如非金融机构的企业之间不得相互借款。
(3)受目的范围的限制。①机关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受目的范围的限制。超越目的范围,机关法人无民事权利能力(所订立的合同无效)。②原则上,企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不受目的范围的限制;但是,企业法人超越经营范围从事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民事活动时,欠缺民事权利能力(所订立的合同无效)(《合同法解释(一)》第10条)。
(4)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民法通则》第36条第2款)。清算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并未消灭,而是受到严格限制,仅限于从事清算范围内的民事活动。
2.法人民事行为能力。指法人独立实施有效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法人民事行为能力, 具有以下特点:
(1)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一起发生和一起消灭。
(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由法人机关予以实现。
3.法人民事责任能力。指法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法人仅对其法人机关或者工作人员 的特定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就此,须记住三个法条:
(1)《民通意见》第58条规定:“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3)《合同法》第50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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