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理培训•内蒙古
导航

2020内蒙古农信社招聘考试行测法律常识判断_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责任能力

来源: 2019-12-16 16:20

 1.法人民事权利能力。指法人享有民事权利,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以下特点:

  (1)受自身性质的限制。不能享有专属于自然人的权利,如法人不能享有生命权、健康 权、身体权、肖像权;法人的名誉权遭受侵害,不得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2)受法律、行政法规的限制。如非金融机构的企业之间不得相互借款。

  (3)受目的范围的限制。①机关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受目的范围的限制。超越目的范围,机关法人无民事权利能力(所订立的合同无效)。②原则上,企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不受目的范围的限制;但是,企业法人超越经营范围从事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民事活动时,欠缺民事权利能力(所订立的合同无效)(《合同法解释(一)》第10条)。

  (4)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民法通则》第36条第2款)。清算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并未消灭,而是受到严格限制,仅限于从事清算范围内的民事活动。

  2.法人民事行为能力。指法人独立实施有效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法人民事行为能力, 具有以下特点:

  (1)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一起发生和一起消灭。

  (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由法人机关予以实现。

  3.法人民事责任能力。指法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法人仅对其法人机关或者工作人员 的特定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就此,须记住三个法条:

  (1)《民通意见》第58条规定:“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3)《合同法》第50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长职理培网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责任编辑:长职理培)

直播课程 新人注册送三重礼

已有 22658 名学员学习以下课程通过考试

网友评论(共0条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政策法规,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

最新评论

点击加载更多评论>>

精品课程

更多
10781人学习

免费试听更多

图书更多+
  • 电网书籍
  • 财会书籍
  • 其它工学书籍
拼团课程更多+
  • 电气拼团课程
  • 财会拼团课程
  • 其它工学拼团
相关推荐
热门排行

长理培训客户端 资讯,试题,视频一手掌握

去 App Store 免费下载 iOS 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