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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内蒙古农信社招聘考试行测法律常识知识点汇总(2)

来源: 2019-12-16 17:35

  (1)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应当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因为根据《证券法》第16条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

  (2)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失的,如果险情是由于人的原因引起的,则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因为根据《民法通则》第129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3)刘某为现役军人,刘某的妻子与其丈夫感情不和提出离婚,刘某表示不同意,则法院不能判决离婚。因为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三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4)住在甲县的王某,在乙县生产伪劣商品经过丙县运输到丁县进行销售。无权对王某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机关是甲县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因为根据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0条的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乙县、丙县和丁县都是王某违法行为的发生地,都有权对王某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5)甲和乙共同入户抢劫并致人死亡后分头逃跑,后甲因犯强奸罪被抓获归案。在羁押期间,甲向公安人员供述了自己的强奸罪行,并且供述了抢劫罪行,而且提供了乙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关押在另一城市的看守所的有关情况,使乙所犯的抢劫罪受到刑事追究。对于本案,甲的行为属于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因为坦白是指犯罪分子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接受国家审查和裁判的行为。甲向公安人员供述了自己的强奸罪行的行为构成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8条的规定,在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在本案中,甲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未避免特别严重后果的发生,因此对甲可以从轻处罚,而非可以减轻处罚。

  (6)某市政府所属A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被撤销,其职能由市政府所属B行政机关继续行使。受到行政处罚的公民不服,准备提起行政复议。此时他应以B机关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因为根据行政复议中,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继续行使其权限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故选B。复议机关是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

  (7)出版社将蒙文发表的作品翻译成汉文在国内发表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因为根据依据《著作权法》第22条第11项的规定:“将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注意,只能将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而不能将少数民族文字作品翻译成汉族文字出版发行。

  (8)我国对绑架罪规定了比较严重的刑罚,最高可判死刑,这体现的刑罚原则是罪责刑相适应。因为根据刑法第五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这条规定的就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其基本含义是: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刑罚的轻重不仅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相适应,而且也与犯罪分子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绑架罪是一种严重侵犯了人身权的犯罪,故法律法规规定了比较严重的刑罚。

  (9)张某有甲,乙,丙三子,张某去世后,没有留下遗嘱。其在遗产处理前,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乙明确表示要继承,丙没有作出放弃或接受的继承表示,那么丙的行为视为接受继承。因为根据《继承法》第25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丙作为继承人没有表示视为接受继承。

  (10)王某因不服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申请复议,市公安局认为处罚过轻,遂改为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王某以市公安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对王某的诉讼请求,法院应当受理此案。因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2款的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因此,王某以市公安局为被告是符合法律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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