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本级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由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在本行政区域内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由同级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对它负责并报告工作,受它监督。同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还要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并服从国务院统一领导。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别实行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不属于国家机关。
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有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行使宪法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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