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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四川省国家电网官网招聘考试法学备考资料:法院支持的破产原因

来源: 2020-01-26 16:44

法院支持的破产原因

 

分类

要点

 

 

 

原因一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不抵债

(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未完全清偿

(2)判断是否不能清偿,只能针对债务人本身。如果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法院应当不予以支持

(3)资不抵债,是指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即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认定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

(4)出现该类破产原因,可以选择重整、和解、清算三选一

 

 

 

原因二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欠缺清偿能力

(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未完全清偿

(2)“明显欠缺清偿能力”。是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①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②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③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④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⑤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3)出现该类破产原因的,可选择重整、和解、清算三选一

原因三

有明显丧失偿债能力可能

(1)指虽尚未出现不能清偿的客观事实,但已出现了经营危机

(2)该类原因只能启动重整程序就一个

2.法院不支持的理由

(1)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2)相关当事人以申请人未预先交纳诉讼费用为由,对破产申请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长职理培网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责任编辑:长职理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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