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资企业的权力机构
合资企业的权力机构是董事会。决定合资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不设立股东会。
董事的任期为4年,可以连任。
董事长是合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授权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代表合营企业。
一方担任董事长的,另一方担任副董事长(领导分开当)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长不能召集时,由董事长委托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经1/3以上董事提议,可以由董事长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会议应当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董事不能出席的,可以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和表决。
董事会的职权由合营企业章程规定,讨论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但下列事项须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1)合资企业章程的修改。
(2)合资企业的中止、解散。
(3)合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
(4)合资企业的合并、分立。
(5)合资企业章程载明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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