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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四川省国家电网官网招聘考试法学备考资料:有限合伙人的入伙与退伙

来源: 2020-01-26 16:57
有限合伙人的入伙与退伙

(一)入伙

(1)有限合伙人入伙的条件及程序,由有限合伙协议载明。

(2)协议没有约定的,新合伙人入伙,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3)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二)退伙

(1)当然退伙的情形包括:

①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③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④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注意】有限合伙人,个人丧失偿债能力的,不得退伙。

(2)有限合伙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他合伙人不得以此要求其退伙。

(3)有限合伙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依法取得有限合伙人的资格(重资合性)。

(4)退伙后的责任承担。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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