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言词原则
直接言词原则,是指法官必须在法庭上亲自听取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口头陈述,案件事实和证据必须由控辩双方当庭口头提出并以口头辩论和质证的方式进行调查。包括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
1.直接原则
直接原则又可分为直接审理原则和直接采证原则。
(1)直接审理原则,是指法官审理案件时,公诉人、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在场,除法律另有特别规定外,否则,审判活动无效。
(2)直接采证原则,是指法官对证据的调查必须亲自进行,而且必须当庭直接听证和直接查证,不得将未经当庭亲自听证和查证的证据加以采纳,不得以书面审查方式采信证据。
2.言词原则
是指法庭审理须以口头陈述的方式进行。包括控辩双方要以口头进行陈述、举证和辩论,证人、鉴定人要口头作证或陈述,法官要以口头的形式进行询问调查。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凡是未经口头调查之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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