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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四川省国家电网官网招聘考试法学备考资料:不起诉的种类

来源: 2020-01-27 14:50

不起诉的种类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173条、第271条的规定,不起诉分为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和附条件不起诉四类。

1.法定不起诉(又称绝对不起诉)

法定不起诉,是指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注意】

这里规定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是指人民检察院遇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时,只能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没有自由裁量的余地。

2.酌定不起诉(又称相对不起诉)

酌定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案件,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酌定不起诉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行为触犯了刑律,符合犯罪构成的要件,已经构成犯罪。二是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依照刑法规定免除刑罚的情形主要是指:

(1)犯罪嫌疑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

(2)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犯罪的。

(3)犯罪嫌疑人因防卫过当或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不应有危害而犯罪的。

(4)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

(5)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

(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

(7)被胁迫、被诱骗参加犯罪的。

(8)犯罪嫌疑人自首或者在自首后有立功表现的。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检察院在确认犯罪嫌疑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时,还必须在其犯罪情节轻微的前提条件下才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要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年龄、犯罪动机和目的、手段、危害后果等情节以及一贯表现进行综合考虑,在确实认为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更为有利时,才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3.存疑不起诉(又称证据不足的不起诉)

存疑不起诉是人民检察院对于2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依据《高检规则》第404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1)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

(2)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

(3)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4)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

(5)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不符合逻辑和经验法则,得出的结论明显不符合常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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